首页 / 律师案例

疫情防控|云南省近期企业复工、劳动关系、经济运行、财税等政策措施解读

来源:时间:2020-03-11热度:0

2020年1月20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卫健委决定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法定传染病乙类管理,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和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疫情防控决策部署,在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同时,保持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云南省政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特别是2020年2月11日,云南省人民政府颁布云政发〔2020〕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2条措施的意见》,为确保疫情期间企业能平稳发展运行起到指引作用。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公司法律专业团队对云南省政府出台的针对企业复工、劳动关系、经济运行、财税等政策措施重点进行梳理解读,希望能对公司企业有所帮助。

一、云南省政府出台的稳企业运行相关政策措施

1、2020年1月28日,云南省委省政府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发布2号通告即《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告》

2、2020年1月31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做好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复工复产和调度安排工作的紧急通知》

3、2020年2月3日,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处理工作的通知》 

4、2020年2月11日,云南省人民政府颁布云政发〔2020〕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2条措施的意见》

5、2020年2月12日,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发布云财建〔2020〕9号《云南省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稳定经济运行财税政策措施》

二、云南省政府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意义

当前,正处于全国上下众志成城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决胜阶段,在这次疫情中,大中小企业都不同程度受到影响,随着中国经济社会转型,一些小微企业跟不上转型的步伐面临的处境更为艰难,加之云南省正处于脱贫攻坚奔小康的关键阶段,保障企业平稳发展、保障就业是脱贫攻坚的重要环节。云南省政府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总体部署要求,结合云南省的实际疫情,及时制定企业运行的政策措施是依法施政精准施策的重大体现,为取得全省抗击疫情的全面胜利和保持地方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起到巨大作用,对于全省上下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恢复生产,做好改革发展稳定工作以及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脱贫攻坚起到良好的保障作用。  

三、云南省政府制定政策措施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四十三条、四十五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的紧急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八条、四十九条、第六十一条规定,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治的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监督管理体系,急处置措施,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等方面授权地方人民政府开展行政管理。受云南省人人大常委会相关授权,云南省政府发布的通知、出台《意见》、颁布的措施正是践行依法治国、依法行政。

四、对云南省政府关于企业稳经济政策措施的重点内容梳理解读

(一)、云南省委省政府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发布2号通告即《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告》重点明确省内各类企业及建设工程项目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

(二)、2020年2月3日,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处理工作的通知》

 1、依法维护职工工资报酬权益

(1)关于隔离期间的工资问题。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因被采取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等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正常出勤支付其在隔离期间的工资。

(2)关于春节假期工资问题。春节法定节假日期间,因疫情防控等原因不能休假的职工,企业应支付不低于职工本人工资的300%的工资。春节调休假期和国务院延长春节假期期间,因疫情防控等原因不能休假的职工,企业应按规定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职工本人工资的200%的工资。

(3)关于停工停产期间的工资问题。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全力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1)关于不得随意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问题。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2)关于稳定工作岗位的问题。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3)关于稳岗补贴的问题。对我省各地符合享受稳岗返还条件的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失业保险参保缴费企业,根据其上年度实际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按50%的标准给予稳岗返还。对深度贫困地区的失业保险参保缴费企业按60%的标准给予稳岗返还。对符合条件的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失业保险参保缴费企业,按6个月的当地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返还数额。稳岗返还资金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

3、保障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1)关于复工安排问题。疫情防控关键时期,企业应当按照我省规定的复工时间要求,相应调整开工时间,避免人员密集生产、活动,减少人员流动和聚集,有效防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扩散和蔓延。企业新招录员工时不应歧视新型肺炎治愈者。(2)关于因疫情未能及时返岗复工的问题。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岗复工的职工,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后,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

(三)、云南省人民政府颁布云政发〔2020〕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2条措施的意见》针对企业重点为以下几个方面:

1、帮助企业全面复工复产。领导挂钩协助企业解决防控物资保障、原材料供应、物流运输等问题,加强防控监督指导,重点保障疫情防控、能源供应、交通物流、城市运行、医用物资、生活必需品以及其他涉及国计民生的企业在有效防控疫情前提下正常生产。对扩大疫情防控重点物资产能、改造生产线的企业,经批准,可先扩产再补办相关审批手续,并纳入省级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支持。

2、降低实体企业成本。对承租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经营性房产的中小企业,可减免一个季度的房租。对中小企业、农民合作社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气、用水等,实行“欠费不停供”。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非电力市场化交易用户,2020年2—3月用电按目录电价标准的90%结算;疫情防控期间采取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降低企业用电成本。对疫情防控物资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旅游演艺和旅游运输企业,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2020年,企业可在国家政策规定的5%—12%范围内自行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经企业职代会讨论通过,4月底前允许缓缴住房公积金。

3、帮助企业完善合同履行手续。对已与国有企业签订合同的中小企业,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以适当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具体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国有企业要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清理拖欠中小企业、民营企业账款工作要求,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有关款项,不得形成新增逾期拖欠。对确因疫情影响不能履约的外贸企业,及时指导其向国家有关部委申请“疫情不可抗力事实证明”,帮助企业最大限度减少损失。鼓励保险机构为因疫情遇到困难的出口企业提供风险保障、保单融资等服务。

4、加大援企稳岗力度。对符合条件的不裁员或少裁员参保缴费企业,按照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返还。受疫情影响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困难的企业,向经办机构备案后,可延期缴纳养老、工伤和失业保险费至疫情结束,待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进行补缴。延长缴费期间,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不影响参保人员保险待遇。员工因被采取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等措施导致不能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正常出勤支付员工隔离期间工资。

5、完善就业困难人员托底机制。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对生活困难人员,可按有关规定发放临时生活补助,或由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大力开发社区公共卫生、消毒保洁、环境保护等公益性就业岗位,确保零就业家庭至少有1人就业。

6、实行贷款企业名单制管理。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物资生产供应企业、稳产保供“菜篮子”重点企业,实行贷款企业名单制管理。由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共同确定企业信贷资金需求名单;云南银保监局指导各金融机构开展针对性授信,全力满足其合理的融资需求;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引导各银行金融机构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下浮10%以上;省财政厅对疫情防控期内新增贷款,按不高于5%的利率给予贷款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免除反担保措施、免收担保费;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其纳入省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补偿范围,代偿比例提高至贷款本金的70%,并优先代偿。省财政安排1亿元,建立省级疫情防控物资保供资金池,用于生产企业应急性资金周转。

7、加大中小微企业信贷支持。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和“三农”领域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的企业和合作社,金融机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和合作社,到期还款困难的,予以展期或续贷。支持开发性、政策性银行在滇分支机构加大服务对接力度,全力满足疫情防控、重要物资保障的融资需求,确保2020年中小企业信贷余额、新增贷款规模比2019年同期增长5%,普惠性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较2019年降低1个百分点。

8、加大创业融资支持。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受疫情影响出现还款困难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不超过1年的展期还款,省财政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未能按时完成展期手续的,相应调整征信记录,免予信用惩戒。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中小微企业,有关部门要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

(四)、2020年2月12日,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发布云财建〔2020〕9号《云南省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稳定经济运行财税政策措施》

1、强化防控物资保障资金支持

(1)、加大资金补助。鼓励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改造生产线,以及有条件的企业新增生产线(设备)生产疫情防控紧缺物资,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纳入省级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的一定比例补助。

(2)安排应急专项资金。省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1亿元,建立省级防疫物资保供资金池,重点支持生产企业应急性资金周转。

(3)涉企资金分配倾斜。省级涉企资金将疫情防控防治和中小企业复工复产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促进企业复工复产扩大疫情防控物资产能。

(4)收储费用补助。承担疫情防控医药承储计划的企业,依据计划承储规模,按照一年期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资金占用成本补助,适当补助仓库占用、药品运输、人工费用等成本性支出。

(5)政府兜底采购收储。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企业在疫情期间多生产的重点医疗防护物资列入《政府兜底采购收储的产品目录》的,疫情结束后,若仍无法通过市场渠道消化,由政府统筹财政资金兜底采购收储。

(六)政府采购便利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作为紧急采购项目执行,无需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在保证货物,工程、服务质量的前提下,优先向复工复产企业直接采购。

2、依法依规落实税费政策

(1)严格落实疫情防控物资保障优惠政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新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按月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四大类) 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疫情防控物资生产销售以及受疫情影响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条件的优先支持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支持防控物资生产供应。

(2)严格落实公益捐赠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税前全额扣除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的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税前全额扣除;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3)严格落实个人所得税免税政策。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支持防护救治。

(4)严格落实减免地方税费政策。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或发生严重亏损,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依法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县级税务机关及时审核办理。

(5)减免涉企收费和基金。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按照应缴纳额的50%减征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疫情防控期间,免征相关防控产品和药品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药品注册费;免征航空公司应缴的民航发展基金;企事业单位减半征收2020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6)延缓缴纳税费。纳税人因遭受包括疫情在内的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3、实施贷款贴息和担保降费

(1)中央专项再贷款贴息。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疫情防控物资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企业,在疫情防控期内的新增贷款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基础上,中央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

(2)新增贷款省级贴息。在疫情防控期内对疫情防控重点企业、物资生产供应企业、稳产保供"菜篮子"重点企业的新增贷款,省级财政按不高于5%的利率给予贷款贴息支持,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同时,纳入省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补偿范围,代偿比例提高至贷款本金的70%,并优先代偿。

(3)减轻融资担保费用。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安排专项融资担保额度,对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确定的我省疫情防控物资重点保障企业,建立绿色审批通道,免除反担保措施,免收担保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三农"经营主体恢复生产,取消反担保要求,担保费率和再担保费率均降低50%

(4)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因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原则上展期不超过1年,继续给予贴息支持。

4、援企稳岗稳就业

(1)失业保险返还。对符合条件的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失业保险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返还标准可按六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

(2)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对符合条件的不裁员或少裁员参保缴费企业,受疫情影响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困难的,向经办机构备案后,可延期缴纳养老、工伤和失业保险费至疫情结束;疫情解除后,在三个月内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不影响参保人员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阶段性延长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对受疫情影响坚持不裁员且正常发放工资的中小企业,其正在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到期后,可阶段性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

(3)减轻住房公积金缴存负担。2020年内,企业可在国家政策规定的5%-12%范围内自行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经职代会讨论通过, 4月底前允许缓缴住房公积金。

(4)减免经营性房租。对承租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经营性房产的中小企业,可减免一个季度的房租。

(5)职工培训补贴。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按照劳动者工资总额的20%给予生产经营主体职业培训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各类线上线下职业培训的,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按实际培训费用全额补贴。

五、重点梳理解读云南省政府疫情防控下关于企业平稳发展保障政策措施的意义。

企业加强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的深入学习,能有效运用解决企业当前面临的难题,可以增加企业竟争力,防范企业风险,为企业转型升级赢得先机突围。本次疫情小微企业受到的影响广,小微企业面临三个问题:第一个是融资难、成本高的问题;第二个是小微企业被歧视,发展机会少;第三个是税收重,生存发展吃力。云南省政府颁布的各项政策措施,帮助企业全面复工复产、降低实体企业成本、保障疫情防控物资、帮助企业完善合同履行手续、稳定就业措施、加大信贷融资支持、解决劳动争议、减免税收等政策措施面面俱到,进一步化解疫情给中小企业带来的伤害,为企业发展增强动力,帮助企业对抗疫情、稳定生产起到作用。(云南省出台政府措施可能会有更新,敬请持续关注。)

  • 本文tag关键字: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招聘律师| 律师队伍

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 & 版权所有  备案号:滇ICP备15000321号-1

电话:0871--63359448传真:0871--63577449地址:昆明市官渡区国贸路725号宏兴大厦B区4楼

技术支持:昆洲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