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6年4月40日21时许,熊某某、刘某某采用体内藏毒的方式欲乘坐CZ8174次航班从西双版纳运输毒品至重庆市,在西双版纳嘎洒机场被公安机关民间抓获,查获从熊新体内排除的毒品海洛因净重174克,查获从刘仁基体内排出的毒品海洛因净重458.1克。
蔡亚律师工作历程
2016年6月蔡亚律师[具体问题请咨询刑事辩护律师毒品辩护律师蔡亚律师(15812137587)]接受刘某某家属委托之后,首先去看守所会见了刘某某,了解了基本案情后对本案作出了初步的辩护策略。
本案中因为是体内藏毒,因此在罪名上没有争议,本案涉嫌运输毒品罪。
本案中的着力点在于量刑。虽然运输海洛因50克以上量刑为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但是本案中可以从情节上为刘某某进行争取。
第一个点是自首情节。经过蔡亚律师[具体问题请咨询刑事辩护律师毒品辩护律师蔡亚律师(15812137587)]多次会见,与刘某某的沟通,以及多次和昆明市检察院沟通,最后在庭审过程中,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辩护人蔡亚律师的观点,认定刘某某具有自首情节。
第二个关键点是从犯。蔡亚律师[具体问题请咨询刑事辩护律师毒品辩护律师蔡亚律师(15812137587)]通过多次会见,了解到本案中刘某某是帮别人运输,但是本案中主犯及老板并没有抓获归案,并且刘某某也不能提供老板的详细信息,无法对老板进行通缉。但是从犯同样是本案的一个突破口。
第三个是酌定的量刑认罪悔罪情节。
基于上诉辩护思路的形成,蔡亚律师[具体问题请咨询刑事辩护律师毒品辩护律师蔡亚律师(15812137587)]多次与刘某某会见、沟通,多次与检察院沟通后,最终达到了预期的辩护效果。
判决结果
经过蔡亚律师的争取[具体问题请咨询刑事辩护律师毒品辩护律师蔡亚律师(15812137587)],以及庭审,判决如下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云01刑初750号刑事判决书判决: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二、被告人熊某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三、缴获的毒品海洛因632.1克予以没收。
以上是蔡亚律师亲办案例,因每个案件都存在差异,具体问题请咨询刑事辩护律师毒品辩护律师蔡亚律师(158121375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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