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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人物借公共议题争论贬损他人人格构成名誉侵权

来源:法律家时间:2018-09-05热度:0

公众人物借公共议题争论贬损他人人格构成名誉侵权——方是民诉崔永元名誉权纠纷案

【中 码】人身权法学·名誉权·侵害行为·侮辱行为·文字侮辱 (p07030103)

【关 词】民事 人身权法 名誉权 公众人物 公共议题 公共利益 侮辱诽谤 人格权 侵权行为 过错责任 民事责任

【学科课程】人身权法学

【知 点】名誉权 公众人物 侵权责任

【教学目标】掌握名誉权的概念,了解名誉权的分类。

【裁判机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程序类型】民事二审

【案例效力】★★★☆☆被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16年第05期(总第736期)收录

【案例信息】

【案    由】名誉权纠纷

【案    号】(2015)一中民终字第07485号

【判决日期】2015年12月25日

【审理法官】李晓龙 张琦 王国庆

【上 人】方是民(原审原告、反诉被告) 崔永元(原审被告、反诉原告)

【被    告】

【上诉人代理人】彭剑(北京华欢律师事务所);李国华(北京市京悦律师事务所);岳运生 郑伟(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

【争议焦点】

公众人物在因公共议题通过自媒体平台进行争论的过程中发布了侮辱性的言论,对对方进行人身攻击,贬损对方人格尊严,其行为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反诉原告)崔永元删除侵权微博;原告(反诉被告)方是民删除侵权微博;被告(反诉原告)崔永元在《新华每日电讯》、腾讯微博网站首页发布声明,向原告(反诉被告)方是民赔礼道歉;原告(反诉被告)方是民在《新华每日电讯》、腾讯微博网站首页发布声明,向被告(反诉原告)崔永元赔礼道歉;被告(反诉原告)崔永元赔偿原告(反诉被告)方是民精神损害抚慰金三万元及诉讼合理支出一万五千元;原告(反诉被告)方是民赔偿被告(反诉原告)崔永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二万五千元及诉讼合理支出二万元;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方是民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崔永元的其他反诉请求。

原告(反诉被告)方是民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未平等公平适用法律,对于双方微博内容是否构成侵权的认定标准不统一。其微博系基于一定的事实对相关事件进行合理质疑和批评,其微博内容系对崔永元侮辱、诽谤言论的正常合理的还击,或是对崔永元的调侃揶揄,不存在侵权故意。请求撤销并依法改判并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反诉原告)崔永元答辩称:其涉案微博均不构成侵权,其微博内容均具有事实依据,系基于公共利益进行的质疑和批评,不具有侵犯其名誉权的主观恶意,亦未给方是民造成名誉上的损害,因此不构成侵权。

上诉人崔永元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其发布的涉诉微博均具有充分的依据,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质疑、驳斥原告方是民的不当言论系基于公共利益,无主观恶意,而且公众对网络用语的接受度较高,其微博内容不会造成原告方是民的社会评价进一步降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且一审判决对涉案微博认定标准不一致。请求撤销并依法改判并支持其全部反诉请求。

上诉人方是民答辩称:本案纷争完全是上诉人崔永元在先的不当言论引起的。其微博内容多为对被告崔永元言论的后续反击,无侵犯上诉人崔永元名誉权的主观恶意。上诉人崔永元上诉请求和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

公众人物就公共议题存在立场对立的学术观点,公众人物基于公共利益就该公共议题通过自媒体平台进行争论。公众人物之间就学术观点进行争论,应当对争论对方批判性言论保持一定的容忍克制。但公众人物以公共利益为由,对与其持有对立观点的包括其他公众人物在内的任何第三人发表过激的、侮辱性的言论,对对方进行人身攻击,贬损对方人格尊严,超出了公众人物面对社会批评性言论应当容忍克制的底线,不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因此,公众人物借公共议题争论贬损他人人格尊严,侵犯对方人格权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地民事侵权责任。

【法理评析】

公众人物亦称公共人物,是指一定范围内拥有一定的社会地位,具有重要影响,为人们所广泛知晓和关注,且因此能从社会中得到巨大利益,并与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人物。对公众人物进行界定应当满足四个要件,即具备社会知名度、较高的社会地位和因此能得到巨大的利益以及能较长时间内影响社会公共利益。正是由于公众人物所具有的社会地位及社会影响力,其能够比普通人享受更多的名望和社会资源。相应的,从社会公平正义的角度进行权衡,因公众人物行为及言论会比普通人更容易影响公共利益,故其应当受到较普通人要多的监督,亦要较普通人更多地容忍监督中出现的瑕疵和轻微的伤害。正是基于此,公众人物在人格权保护方面系受到一定限制。但是,公众人物在人格权保护方面受到限制,并不意味着公众人物的人格权不受法律的保护。法律对公众人物或者普通公民行使言论自由均有严格的底线要求,即针对公众人物的言论亦不应贬损其人格尊严。否则,该等言论势必侵犯公众人物的名誉权。因此,在评判针对公众人物言论是否侵犯其人格权益时,尤其是分析公众人物之间针对涉及公共利益的公共话题进行争论涉及对方人格权益是否导致名誉侵权时,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第一,针对公众人物的言论应当遵循适度原则。公众人物面对社会的评论,尤其是批评性言论承担了较普通人更多的容忍克制义务,这并不代表公众人物应当承担无限容忍义务。公民具有言论自由,但是以攻击性言论贬损包括公众人物在内的他人均属于法律绝对禁止的行为。因此,针对公众人物的言论应当适度,不得贬损其人格尊严系法律为公众人物人格权保护设定的底线。第二,公众人物之间就公众议题的学术辩论并非行为人名誉侵权的抗辩理由。公众人物针对公共议题的讨论,应当审慎、负责,因其符合公众利益而具有重要的价值,为法律所保护。但行为人往往因立场观点的对立引发争议,导致行为人争论升级,言论失控,甚至发表攻击性言论进行人身攻击。因公共议题引发的攻击性言论不具备任何价值,不符合公共利益,反而会伤害他人权益对社会利益造成侵害。因此,公众人物之间就公众议题的学术辩论,引发对他人恶意人身攻击的言论不受法律关于言论自由的保护,不能作为侵犯他人名誉权的抗辩理由。按照民事侵权理论,构成名誉侵权一般应符合四个要件,一是要有名誉受到损害的事实发生,二是行为具有违法性,三是损害事实与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四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综上,公众人物之间因学术争论发布针对对方的攻击性言论,有损于对方的人格尊严,应当认定为侵犯公众人物的人格权,并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本案中,行为人在不同的社会领域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及知名度,且各自在自媒体平台均有较多的受众。行为人通过自媒体发布的言论均能够较大程度的影响到社会公众,行为人属于公众人物。行为人因对转基因食品安全性存在极端对立的观点,通过各自自媒体平台发表微博言论或者转载他人涉及对方的言论。尽管行为人作为公众人物,其发言系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但纵观各行为人涉案微博,双方微博言论均存在侮辱性言论等攻击性言论,对对方加以贬损。通过上文的分析可知,法律不对公众人物基于公共议题的学术观点分析进行是非判断,仅对公众人物言论行为的合法性进行评判。公众人物之间发表针对对方的贬损性攻击言论,已经超出公众人物面对社会批评性言论应当容忍克制的底线,不符合社会公共利益,亦不具有任何社会价值。因此,公众人物之间通过自媒体平台就公共议题进行学术辩论,但发布针对对方攻击性贬损言论,均侵犯了对方的人格权益。行为人对各自侵权行为存在过错,构成对他人的名誉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二百五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三十六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一百二十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释评汇注】

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享有言论自由,该项权利在允许公民根据自己的意愿发表言论的同时,亦规定了公民对他人评论意见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公众人物作为处于大众视野下的公民,法律未对公众人物的言论自由加以特别规定,亦未规定其对他人发表的意见负有较高的容忍义务。在司法实践中应当考虑以下几个因素:第一,公众人物作为特定的主体,其发表言论所产生的影响更为明显,既然享受比一般人更多的社会资源和名望,就应当受到更多的监督,也应当更能够容忍监督带来的瑕疵,不能因评论时的个别用语本身存在一定的贬义,就认定构成侵权;第二,公众人物的容忍义务并非无限度,即公众人物的高度容忍义务也存在一定的适用范围,在实际判定时,应遵循实际恶意原则和利益衡量原则。第三,需保障对公众人物监督权的行使。如果像对待一般公民一样字斟句酌地对待公众人物的评论,进而评判是否侵权,那么将导致公众人物言行缺乏监督,无法充分发挥公众人物对社会的引导作用。综上,对于公众人物权利与义务的平衡,应保持在相互协调一致的同时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法律文书】

民事起诉状 民事答辩状 民事上诉状 民事上诉答辩状 律师代理意见书 民事一审判决书 民事二审判决书

 【裁判文书原文】(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方是民,男,1967年9月2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彭剑,北京华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国华,北京市京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崔永元,男,1963年2月2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岳运生,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伟,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方是民、崔永元因名誉权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075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方是民之委托代理人彭剑、李国华,上诉人崔永元之委托代理人岳运生、郑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方是民在原审法院诉称:我是自由撰稿人、科普作家,在社会公众中享有良好声誉。崔永元是腾讯微博账户“崔永元-实话实说”的使用人。2013年9月起,我与崔永元对转基因食品安全性展开争论,我指出崔永元许多言论没有事实依据。此后,崔永元转发各种涉及我的谣言,对我进行人身攻击;崔永元还发表了数十条对我侮辱、诽谤的微博。崔永元的行为侵害了我的名誉权,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请求法院判令崔永元:1、删除其在“腾讯微博”网站微博账户“崔永元-实话实说”发表的24条侵权微博信息(详见方是民提交的《被告崔永元微博侵权内容列表》),以停止侵害;2、在《新华每日电讯》和《人民日报》报纸广告版及“腾讯微博”网站首页刊登道歉信(其中网站道歉信刊载时长不少于一个月),公开向方是民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恢复方是民名誉;3、赔偿方是民精神损害抚慰金30万元;4、赔偿方是民律师代理费2万元;5、赔偿方是民公证费1415元。

崔永元在原审法院辩称:1、我发表涉案微博系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目的是批评、驳斥方是民的错误言论,没有损害方是民名誉权的主观故意。双方论战的起因是我认为方是民在转基因食品安全性的问题上误导公众,因而对其观点提出质疑、批评、驳斥,而其不能正确对待相左意见,不断挑起事端,恶言攻击我,致使论战不断升级,过错在方是民。2、涉案微博关于事实描述的内容基本真实,“流氓”、“骗子”等意见表达用语也有事实依据,达不到侮辱的程度,方是民亦经常使用此类用语评价他人。3、涉案微博内容大多是网络用语,公众对该等用语的接受程度较大,不会使方是民的社会评价实质性降低。即使涉案微博对其造成影响,方是民作为网络公众人物,其自身的回应亦足以消除影响。故涉案微博没有给方是民的名誉权造成实际损害。方是民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

崔永元在原审法院反诉称:我与方是民之间的纠纷,肇因于双方对转基因食品安全性的观点不同,原应平等、理性争鸣。但方是民恶意挑起事端,先是污蔑我“传谣”,指责我“根本不懂”、没有“资格质疑”,继而通过侮辱、诽谤的方式恶意攻击我和我的团队。方是民自2013年9月9日起在其腾讯、搜狐微博发表了130条侮辱、诽谤我的微博内容,详见我提交的《崔永元诉方舟子证据目录(一)腾讯微博》、《崔永元诉方舟子证据目录(二)搜狐微博》。方是民的行为侵犯了我的名誉权,故我提起反诉,请求判令方是民:1、删除涉案130条侮辱、诽谤我的微博信息,以停止侵害;2、在《新华每日电讯》与《人民日报》头版及“腾讯微博”、“搜狐微博”网站首页、方舟子微博置顶位置刊登道歉信(其中网站道歉信刊载时长不少于一个月,方舟子微博置顶位置道歉信刊载时长不少于一年),以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3、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和经济损失共计67万元。

针对崔永元的反诉,方是民在原审法院辩称:1、崔永元的反诉罔顾事实、混淆是非。双方间的纠纷并非我恶意挑起事端,也并非因转基因观点不同所致。双方的纠纷属于名誉侵权,是崔永元突破道德和法律底线使用侮辱、诽谤的语言攻击我引起。我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予以还击,且在回击过程中一直保持理性克制的态度,回击方式以及语言强度均弱于崔永元。因此,崔永元才是纠纷的始作俑者。2、崔永元列举的130条微博均不构成对其名誉权的侵害。首先,我对崔永元从事或参与公益项目的评论均是基于事实有根有据的合理质疑。其次,对“小崔考察转基因”纪录片,任何人均有权对其专业性予以质疑。我正是基于崔永元的调查动机、采访对象选择的不合理性以及其整篇逻辑的不严谨而质疑其客观性,难道在存在如此明显问题的前提下,我不能发表质疑意见吗 最后,我对崔永元的其他微博评论均是针对崔永元对我的侮辱、诽谤的回击,不存在侵权的情形。3、崔永元的反诉不论事实是否成立均不能达到抵消、吞并本诉的效果,仅为混淆是非、扰乱本诉而提起,属于恶意诉讼。4、崔永元的反诉将双方的名誉权侵权诉讼歪曲为转基因之争,试图掩盖其侮辱、诽谤公民的事实。5、我的言论或有事实依据,或是正常合理的推断,不构成侵权。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崔永元的反诉请求。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

一、案件背景

方是民(笔名方舟子)是自由职业者、科普作家,是腾讯微博账户“方舟子”(域名http://t.qq.com/fangzhouzi)、搜狐微博账户“方舟子”(域名http://fangzhouzi.t.sohu.com)的注册人和实际使用人。

崔永元原系中央电视台节目主持人,现为中国传媒大学高级,是腾讯微博账户“崔永元-实话实说”(域名http://t.qq.com/storyofmovie)的注册人和实际使用人。

方是民、崔永元的上述微博均有大量粉丝。

2013年9月8日,腾讯新闻官方微博以“方舟子:应创造条件让国人天天吃转基因食品”为题转发了《京华时报》的报道,文中提到“方舟子表示,品尝转基因玉米虽无科学研究价值,但有科普价值,应创造条件让国人可以天天吃转基因食品”。当天,崔永元在其腾讯微博上发布微博称:“#转基因食品,你吃吗#你可以选择吃,我可以选择不吃。你可以说你懂‘科学’,我有理由有权利质疑你懂的‘科学’到底科学不科学。你可以说我白痴,我也可以说你白吃。”随后,方是民在其腾讯微博上发布微博称:“你当然可以选择不吃,但是不要传谣阻碍中国农业技术发展。我科普的是国际权威科学机构认可的科学,你根本不懂,有何资格质疑 ”此后,双方因转基因食品安全性展开的论战升级,各自连续发表针对对方的若干微博言论。

原审审理过程中,双方均称对方发布的微博构成侮辱、诽谤,自己发布的微博内容属实、评论适当,并按照各自本诉、反诉的主张,分类提交了支持自己言论和反驳对方言论的证据。

二、与本诉相关的证据与事实

崔永元发布的微博内容

崔永元对其发布了涉案24条微博的事实没有异议,其微博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1、指称方是民是“方肘子”、“肘子”、“流氓肘子”、“恶心骗子”、“天下无赖第一下作”、“斗鸡眼”、“网络畸骗”、“甘愿做骗子”、“炮制的众多谎言”、“最大的假”、“骗子和流氓”、“坑蒙拐骗都干过,可它是三无人员脸皮又奇厚”、“当选人渣”、“以肘子为头目的网络流氓暴力集团”等;

2、指责方是民的安保基金公开、美国买豪宅问题,如“一边300万美元在美国买豪宅一边在网上哭诉安保基金不够用了,求大家再赏一点,公开无耻,天生下流”、“肘子信誓旦旦公开声明会公布打假基金帐目,欢迎大家监督,转眼七年了,肘子按兵不动,最近一次性支付房款400万人民币,算公开了一次支出吗”、“越来越不要脸,黑基金都黑到了家”;其中一篇微博在转引“大洋彼岸的绅士”有关方是民在美房产的微博后,崔永元加上评论“我不认为这些钱都是肘子嗑普骗来的,肯定还有其它的骗法”;

3、涉及转基因的相关微博,如“科学家们正常讨论就少了一个恶心骗子骚扰”、“饶毅说反对转基因的人没有良心,不知道脑子里进多少苍蝇才会说出这么没良心的话。当你从流氓肘子手里接受奖金的时候,你就公开宣布入伙了”;

4、其他内容,如“肘子又开始向传媒大学告我了”、“对肘子的小号和水军不抱幻想”、“清华大学取消肘子串访”、转引“大洋彼岸的绅士”有关“习惯性造假者”的微博等。

崔永元发布的被控侵权微博的具体内容、网址、发布时间等详见判决书附件1。附件1中加粗并设置下划线的部分,为方是民强调构成侵权的内容。

(二)关于方是民的社会评价

1、方是民提供证据,主张自己有较高的社会评价,曾被相关媒体评为“2010年度微博人物”、“最不可能退缩的中国网人”、“2010知识中国年度人物”、“2010年度网络面孔”、“2010中国榜样年度人物”等。

2、崔永元提供以下证据,意图证明方是民的社会评价本来就低,自己的言论没有造成其社会评价降低,不构成侵犯名誉权。方是民主张以上微博是其他人利用新浪微博恶意造谣、诽谤自己和家人的证据。

1)新浪微博用户“laoshi2009”发起的“认为谁是在新浪微博上造谣、诽谤、构陷他人最多的 ”活动投票结果显示:截止到2012年07月31日23:59,方舟子在十位候选人当中获得22720票(89.9%);该用户发起的“新浪网投票结果你最讨厌的网络的人物是谁 10选3”活动投票结果显示:截止到2012年07月01日00:13,方舟子获得了20710(74.4%)票。该新浪微博中还有一些涉及方舟子的负面评价。

3)深圳电视台、微博用户“大洋彼岸的绅士”、“网眼八分斋”、“杂谈微吧v”等称方舟子为“骗子”、“流氓”等。

(三)方是民的科普言论

方是民主张自己发布的相关科普言论是有科学和事实根据的,崔永元指称自己是“骗子”、“嗑普”构成侮辱、诽谤,崔永元则认为方是民的很多科普言论失实、欺骗公众。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1、关于“欧盟批准转基因玉米”的问题

2013年11月7日,方是民微博称:“欧盟刚刚又批准了种植先锋公司的转基因玉米。”崔永元称该言论失实,提交中国商务部网站发布的新闻《欧洲议会驳回美国转基因玉米作物种植申请》一文。方是民称其言论真实,提交新浪网新闻《欧盟批准第二种转基因玉米》一文。

2、关于“安全瘦肉精”的言论

方是民曾在《新华每日电讯》上发文称:“从科学的角度来说,禁用莱克多巴胺当‘瘦肉精’是没有道理的”,并在其新浪微博上称:“对人有害的瘦肉精是盐酸克伦特罗,而莱克多巴胺用作瘦肉精对人体无害”、“中国禁用莱克多巴胺当瘦肉精是没有道理的。”崔永元称上述言论失实,提交了2009年12月4日中国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的公告,公告禁止进出口莱克多巴胺和盐酸莱克多巴胺。方是民称其言论属实,提交上海市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服务平台网站登载的《美国有关组织请求fda降低肉品中莱克多巴胺的限量》一文,文中称“据美国食品安全新闻网消息,近日美国多家组织请求fda降低肉品中莱克多巴胺(瘦肉精)的限量,并研究该药物对人体以及动物健康构成的潜在影响”。

3、关于“雾霾是否致癌”的言论

方是民在其搜狐微博上称:“大气颗粒物与肺癌的关系目前还没有确证,有的研究认为有关,有的研究认为无关。如果有关,也不是肺癌的重要病因”;“钟南山最大的问题是利用两会平台,不负责任地向公众发布未经证实的有关公共健康的言论”。崔永元称上述言论失实,提交新浪网《钟南山该不该迎合公众》等文章,文中称“对于灰霾危害,公众共识早已经形成,灰霾会致癌……”、“接触颗粒物和大气污染的程度越深,罹患肺癌的风险越大”、“世界卫生组织把灰霾跟抽烟放在同一个档次,是影响身体健康的重要因素,特别是对肺癌和膀胱癌”。

4、关于“饮用水的铬限量标准”的言论

2012年4月26日,方是民在其新浪微博上称:“……美国食品与药品管理局对瓶装水中铬的限量为每升1毫克,相当于56个‘问题胶囊’。一天吃六个‘问题胶囊’最多摄入108微克铬,也就相当于喝了半杯(108毫升)美国瓶装水。不必因为胶囊可能铬超标就吓得不敢吃胶囊药物了。”当天稍晚些时候,方是民又在新浪微博上称:“我引用的美国疾控中心的数据似乎有误,应该是:瓶装水和饮用水的铬限量都是0.1毫克/升,每天饮用含铬1毫克/升的水达10天也不会对儿童有不良影响。”

5、关于“转基因食品”的言论

方是民在其新浪博客上称:“转基因食品通常比同类非转基因食品便宜,生产成本低、产量比较高”、“美国人的确是放心地吃了近20年的转基因食品,是因为美国食品监管部门不要求对转基因食品做标识,绝大部分美国人也就不在乎地吃了。至于有少数美国人不吃而只吃有机食品,大部分美国人不知道转基因是什么,这都改变不了这个结论……”方是民在其搜狐微博上也称:“……而美国转基因食品大规模上市几十年,这不就可以推出美国人放心地吃了几十年转基因食品吗 ……”崔永元指称上述言论不实,方是民提交了基因农业网《王大元:笼统说转基因作物不增产是奇谈怪论》一文(文中称“转基因大豆比非转基因大豆产量高、转基因玉米比非转基因玉米产量高”)及新华网《美华盛顿州公投否决标识转基因食品的法案》一文(文中称“美国华盛顿州全民公决否决了要求强制标识转基因食品的‘522’法案”),主张其言论属实。

(四)关于方是民的其他言行

崔永元辩称其指称方是民为“流氓”、“骗子”、“无赖”的言论有一定事实依据,提供如下证据:

1、有关“抄袭”的指称和“论文造假”双重标准

2011年03月30日,《法治周末》发表了《方舟子涉嫌抄袭总调查》一文,文中称方是民有三起抄袭文章行为。据报道,方是民因此起诉《法治周末》报社侵权,并在一审败诉后提起上诉。崔永元称方是民面对论文造假指控拒不出示原始证据,可推定其确有造假行为,并提交方是民撰写的《院士被指控造假应该怎么处理》一文,其中写到:“实际上,按惯例,一个研究人员一旦被怀疑造假却不愿意出示原始数据澄清自己,那就等于默认了造假。”方是民在新浪微博上又称:“如果我妻子的硕士文凭因此出事,我就把下半生贡献给为中国清理硕士、博士文凭,从相关人员开始清理”、“我不和猪打架,我杀猪。在我发出严厉警告后,还想拱我妻子、砸我妻子饭碗的猪更该杀,即使花一生的时间杀,即使被血溅一身”。崔永元以此主张方是民“双重标准”,自己的言论有一定事实依据。方是民称对其论文造假的指控毫无依据,并提交科学网“饶毅的个人博客”上登载的《猜猜谁造假》一文,文中称有人自称北京大学生命科学学院教授yunrao,向美国《生物化学杂志》编委会投诉方是民十四年前的论文造假,编委会认为方是民的论文没有造假,并发现北京大学生命科学学院没有叫yunrao的教授。

2、关于“基金公开不透明”的指称

崔永元提供证据,显示方是民在就科技打假基金合法性接受采访时称:“我希望整个过程是透明化的……以后要支出的时候也是要一笔笔公布出来,这样的话至少可以让大家有一个监督的作用。”新浪微博用户“罗永浩”在其微博上称:“募捐时承诺过公布的基金后来没公布就是骗捐。”崔永元意图以此证明方是民“基金不透明”,自己的言论有一定依据。

3、关于“美国生物信息公司咨询科学家”身份

崔永元提供证据,显示方是民在接受采访时曾称:“我把博士后研究时做的东西(克隆了一个基因)申请了专利,得到一笔钱……此外,我还在一家美国生物信息公司兼任咨询科学家。总之,我还是攒了一些钱。”“我有一个专利……有药厂买了我们这个专利,每年支付一些专利费用,这些可以保证我的一些基本生活费用……”崔永元称有人质疑方是民的“美国生物信息公司咨询科学家”身份,但方是民没有回应。

4、关于“废医验药论”

崔永元主张方是民一方面反中医,另一方面靠销售中医图书谋利,自相矛盾,自己的评价不侵权,其提供的证据显示:方是民曾发表文章称“废医验药是发展中医药的必由之路”,但域名为hanlin.com的网站上曾经销售中医图书,该域名注册人是“shi-minfang”,方是民管理的新语丝网站也推荐过中医图书。方是民提供其在搜狐微博上的解释称:“十几年前我一个朋友办网店向留学生卖国内出的书,我帮他在新语丝网站登过图书目录,几万种图书中夹杂了几十本中医典籍,就被‘方学家’说成我既反中医又卖中医书,到崔永元口中又成了卖中医书发财回国后和中医翻脸。在美国卖中医书还能发财 ”

5、关于方是民住址及美国房产问题

崔永元指称方是民在个人住址、是否购买美国房产上撒谎,方是民予以反驳,双方就此提供如下证据:

1)(2007)一中民初字第631号民事判决书显示:被告方是民……住美国9590goldcoastsandiego92126。崔永元提交谷歌地图搜索结果打印件,意图证明goldcoast路段从9370至9600号均为绿化地,并无任何建筑物,并提交新浪微博用户“沙狐隆美尔”的微博,称经实地考察,该地址附近除一个警察训练基地外,就是一个垃圾桶。方是民称该地址是其多年前的一个居住地。

2)崔永元提交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房屋管理局的房产查询文件,已办理公证认证手续,其中涉及房产转移问题,显示“shiminfang”以及受让人“juhualiu”的名字。崔永元还提交美国加州圣地亚哥县资产管理局网站的查询网页打印件,其中显示某房产的转让人、受让人分别为“shiminfang”、“juhualiu”。

6、有关对方是民评价的其他证据

崔永元主张方是民骂人成性、发布过相关情诗、写作和性自由话题的言论,自己据此作出“下作流氓”等贬义评价不构成侵权,就此提供新语丝网站上登载的《当方舟子遇到吕瑛们》等文章(部分文章中有对方舟子论战对手、判决方是民败诉法官的辱骂言论)、方是民在微博上称其论战对手为“流氓”、“人猪”和“骗子”并公布对其不利的“独立调查员”个人信息的证据、方是民被判侵权的判决书、《方舟子风骚了:自曝用身体写作》一文、方是民在腾讯微博聊性自由话题时的相关言论等证据。方是民主张以上证据与本案无关,不影响崔永元对自己的相关言论构成侮辱、诽谤。

7、清华大学确曾取消过方是民的讲座

崔永元意图通过上述证据证明,其对方是民的相关微博言论均有事实依据,用语达不到侮辱的程度,且相关用语多是网络用语,社会公众对这类用语的接受程度较高,方是民也经常使用这类用语评价别人,故自己不构成侵犯名誉权。

三、与反诉相关的证据与事实

(一)方是民发布的微博言论

方是民共发布腾讯微博67条、搜狐微博63条,其中4条微博为腾讯微博独有。其他63条微博,腾讯微博和搜狐微博的内容相同。方是民对其发布了以上微博的事实没有异议,但主张崔永元单挑出个别语句主张侵权是断章取义。方是民发布的部分微博内容很长,并附有相关图片或点评言论的,崔永元指称侵权的微博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1、涉及转基因和反转记录片问题。方是民指称崔永元“传谣阻碍中国农业技术发展”,“用谣言、谎言来妖魔化转基因技术”,“胡说八道”,“崔永元在美国采访的那个吃一个月有机食品治好晚期癌症的‘超市顾客’是个职业托儿,她的癌症是靠手术、放疗和化疗治好的”,“所谓调查纯粹就是为了给自己遮羞,有死不认错、故意歪曲的前科……难免不符合其要求就故意歪曲乃至造谣”等;

2、涉及“给孩子加个菜”项目。方是民列出“加菜项目”中工作人员有关不用转基因食品、购买猪油的说法与公布的采购明细之间的矛盾后,指称崔永元“找了一帮骗子搞慈善”、“骗子推销的慈善活动”、“难道是一帮骗子加流氓在搞慈善 ”等;

3、涉及崔永元公益基金问题。方是民指称“……根据崔永元公益基金管理规则,可提取使用支出额的10%作为管理和行政费用……我突然对崔永元的‘正常收入’很感兴趣”、“所以可以97%的支出都不公布帐目明细 所以可以把营利商业公司谎称是非营利组织”、“转移对公益基金涉嫌违法违规的注意”、“为什么崔永元基金会的报告列的全是全价机票 两种可能:一、的确买了全价票……乃是浪费捐款。二、按常规买了折扣票,但是以全价票向红十字会虚报,这就涉嫌贪污了”、“声称将为110名湖南乡村教师进行高质量的免费体检……该项体检每人高达5018元……那么究竟是不是免费……如果免费却在报告中报帐,是贪污还是洗钱 ”、“原来崔永元是把……崔永元公益基金这个公募公益基金当成安保资金这样一个一开始就宣布不公开的私人私益资金的来运作,可以暗箱操作……”等;

4、指称崔永元美国获奖存在交易。方是民微博称:“崔永元获奖几天后,开办中美电影节的苏彦韬就上了《小崔说事》跟央视观众分享‘创业的艰辛’……二者日期如此接近很难让人相信二者之间不存在交易……难怪‘德艺双馨’现在成了骂人的话”等;

5、质疑崔永元的学术资质和学术道德,如“的确够无耻。这种既无学术资质又无学术道德的人,也能去传媒大学当教师,那不是学术腐败吗 ”、“几个月来他表现出来的信口开河、造谣传谣,这是研究历史的大忌……”、“中国传媒大学聘请一个满口谎言、谣言的人教历史,本身就是一大笑话。一个人出名了,就可以去大学当教师,就什么都能教 这不正是学术腐败、误人子弟嘛”等;

6、指称崔永元代言有机奶,如“崔永元代言的有机奶,比普通奶粉贵5倍……”、“崔永元代言的这款‘新西兰有机奶粉’其实是上海的产品,我以前已披露过……”等;

7、使用部分贬义词汇指称崔永元,如“一脑门浆糊”、“无知透顶还自以为比农业专家更懂农业”、“疯狗”、“伪君子”、“主持人僵尸”、“狗腿子”、“第一满地打滚手”、“骗子”等;

8、其他指责、质疑、转引其他网友微博等内容,如“有人反映看不到我这条腾讯微博……难道是某人动用关系屏蔽了我的微博,然后造谣说我删微博 ……乃是其(崔永元)张嘴就造谣、说谎的‘家教’”、“试图对我搞政治迫害”、“与残害儿童的罪犯抱团、攻击他人的家属”、“附和职业骗子的谣言的同时,还向其讨教拉黑删贴雇水军等高科技手段”、转引微博用户“平衡与对称”的《恨方舟》、《枉凝眉》、《13年四大名旦》等,其中有“我已走入流氓无赖道”、“不明国籍的政协委员”、“俺只认利禄功名”、“造谣言、耍无赖、卖有机、自认流氓成泼皮”等用语。

方是民发布的被控侵权微博内容、发布时间等具体见判决书的附件2(腾讯微博、搜狐微博),附件中下划线部分为崔永元从方是民微博中摘出指称侵权的内容,标红部分为崔永元强调构成侵权的词语。

(二)崔永元社会评价方面的证据

崔永元提供证据,证明其曾获得第三届华鼎奖“中国电视主持人公众形象满意度调查第一名”、“中国电视主持人公益行为满意度调查第一名”、2010“责任中国”年度评选“十大责任公民”、中国民政部第七届“中华慈善奖”、新浪网“2013年度责任人物”等荣誉,有较高的社会评价。方是民主张以上证据与本案无关,自己的微博言论有事实依据,不构成侵权。

(三)转基因和反转记录片问题

1、转基因问题

方是民提供以下证据,意图证明崔永元在转基因问题上造谣、传谣,自己的相关言论有事实依据,崔永元对此不予认可。

1)崔永元曾在其微博上称:“‘金大米’明白的说是‘实验’,安全性如果毫无问题,实验什么呢 ”、“法国:吃转基因玉米实验鼠长满肿瘤”。

2)农业部网站上登载的《转基因食品与非转基因食品具有同样的安全性》一文,记录了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委员林敏接受记者采访的过程。林敏表示:转基因食品致肿瘤、影响生育等被权威机构证实是虚假的。2012年9月19日,法国凯恩大学塞拉利尼教授在《食品与化学毒物学》科学杂志上发表一篇论文,报告了用转基因玉米nk603进行大鼠两年饲喂研究,引起大鼠产生肿瘤……2012年11月29日,欧洲食品安全局作出最终评估认为,该研究得出的结论缺乏数据支持,相关实验的设计和方法存在严重漏洞,而且该研究实验没有遵守公认的科研标准,因此,不需要重新审查先前所作出的nk603玉米是安全的评估结论。关于转基因食品致肿瘤的所有流言基本。关于转基因食品影响生育的说法就更加荒诞……相关文章有意篡改广西医科大学梁季鸿博士关于《广西在校大学生性健康调查报告》的结论,与并不存在的食用转基因玉米挂钩,得出上述耸人听闻的“结论”……英国人马克·莱纳斯在牛津农业会议上发表演讲称,很抱歉自己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帮助发动了反对转基因的运动,在妖魔化这项可以造福环境的重要技术选择的过程中出了力。

2、反转纪录片问题

方是民提供以下证据,意图证明其对崔永元反转记录片使用“职业托儿”的质疑是有一定事实依据的,崔永元对此不予认可。

1)腾讯视频中的《崔永元赴美国考察转基因食品情况》纪录片显示:崔永元在有机食品超市采访了一位女士,该人用英文称她在癌症晚期之后吃了一个月的有机食品和生食(rawfood)之后,癌症消失了。该视频的中文字幕仅译为有机食品,未翻译“rawfood”。

2)wordpress.com网站博客用户tectalcancermyass在其博客上发布英文博客,翻译后的内容为:“我是一个4级(晚期)直肠癌的幸存者(自2011年6月起癌症被治愈)……我确信我是由于吃了转基因食品才患上癌症的……我选择接受常规治疗,但是包括替代性治疗方案。我不再吃任何加工食品。我在一夜之间成为素食主义者……我为那些有兴趣追求健康生活改变的人提供辅导(通过网络电话方式)。一个小时的会谈建议捐助50美元。”“接受崔先生(中国的拉里.金)的采访:今天,我成为接受中国中央电视台著名主持人崔永元采访的三位女士之一……他从北京来到美国,为了查明普通美国人是如何看待转基因食品的……”公证书中还有内容显示:有人向tectalcancermyass提出问题,问其是否在超市被崔永元采访过,tectalcancermyass明确表示,自己并非记录片中在超市被采访的女子,其是在朋友家中接受的采访。

(四)关于“给孩子加个菜”项目

方是民提供以下证据,意图证明崔永元的团队说不用转基因食品,却使用“金龙鱼”油;说“肥肉下锅爆出油”,账单中却注明采购项目中含“猪油”,故其发表“崔永元找了一帮骗子搞慈善”的言论,不构成侵权。崔永元对此不予认可。

1、搜狐微博用户“韦粲”在个人微博上称:“我是#给孩子加个菜#前方志愿者,对于加菜学校的食物,只要是标有‘转基因’等内容的,一律不用,谢谢你。”搜狐微博用户“杨淢”在其微博上称:“所有加菜学校流程几乎相同;猪肉煮熟捞出切片肥瘦分开,肥肉下锅爆出油后再加瘦肉及其他菜……这就是我说的用猪油。”崔永元在搜狐微博上称:“转发://@韦粲#给孩子加个菜#坚持透明公益,欢迎监督、批评、质疑和关注。”

2、搜狐微博用户“川花小学”在其微博上载有“川花小学2012年‘给孩子加个菜’支出账单:12月份:(12月3日—12月5日)”的照片,照片显示账单中有“金龙鱼”字样。搜狐微博用户“高山小学”在其微博上载有“高山小学2012年12月11日至2013年1月25日加菜开支”的照片,照片显示账单中有“猪油”。

(五)关于崔永元公益基金

方是民提供以下证据,意图证明自己对崔永元公益基金的质疑是有一定事实依据的,不构成侵权。

1、中国红十字会网站上刊登的《崔永元公益基金管理规则》第十条规定:“红基会可以按照使用支出额的10%从崔永元基金中提取管理成本,用于项目管理和行政费用。”在新浪网“文化·读书”栏目中载有《崔永元《口述历史》投资两亿元只为拼凑历史真相》一文,称:“迄今为止,口述历史已经投入了2亿元……”中国红十字会网站上登载的《崔永元公益基金审计报告》显示:2007-2012年崔永元公益基金累计支出费用为20 319 559.99元,其中项目管理成本为1 949 549.53元。

2、崔永元公益基金网公布了“爱飞翔第五期乡村教师培训项目执行费用明细”和“2012第六期爱飞翔-乡村教师培训项目支出总表”,显示第5期项目现金支出272 377.68元,第6期项目现金捐赠支出333 862.51元。第6期财务报告显示项目支出“乡村教师到京机票费用”1 360元/人(长沙到北京机票1210元+燃油费100元+机场建设费50元),共110人,总计149 600元。

3、新浪博客用户“有所敬畏有所尊重”在博客上发布《请崔永元公益基金依法公布账目》一文,称“以下问题需要崔永元公益基金作出正式澄清:一、财务账目上的收入总额和官网公布的收入总额不符;二、财务账目和审计公报数据不符;三、乡村教师培训第五期公布的财务报告和财务账目数据不符;四、乡村教师培训第六期公布的财务报告和财务账目数据不符”。搜狐微博用户“春天迷”在微博上发文质疑:“第六期乡村教师培训来京飞机票一共用了149 600元……这些钱由23个单位个人和腾讯乐捐平台网友捐赠……机票是全价购买的……”

4、崔永元公益基金网登载的《崔永元基金会项目培训报告》显示:“乡村教师体检”5 018元/人,共110人,总计551 980元,北京和睦家医院(社会物资及服务捐赠支出)……“乡村教师及志愿者帽子”399*0.5元/件,共210顶……中国服饰控股有限公司(社会物资及服务捐赠支出,为本期活动提供统一服装,市场价格打五折)。

5、崔永元公益基金网“基金介绍”栏目显示:“北京清澈泉传世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是非营利或盈利不分配的组织,是中国红十字基金会指定并授权的崔永元公益基金公益项目执行机构。”而在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查询显示,该公司是营利性公司。

对于上述证据,崔永元解释称:全价机票、体检费等问题是方是民不了解基金和账目运作的规律和方法,相关支出都是通过募捐的方式由服务的提供者捐赠的,采用的账目处理方法是用标准价计价折算处理。

(六)关于中美电影节获奖是否存在交易问题

方是民提供以下证据,意图证明其在微博中对崔永元获奖存在交易的质疑有一定事实依据,崔永元对此不予认可。

1、方是民在其和讯博客上发文称:“崔永元是在2009年10月30日在洛杉矶获得这个‘国际大奖’的。半个月后,11月15日,央视播出的那期《小崔说事》叫《美国往事》,由崔永元采访苏彦韬,请他和央视观众分享‘创业的艰辛’。《小崔说事》并非直播,从录制到播出要有一段时间,不知是崔永元获奖后拿着奖状、带着苏彦韬回北京赶录了一期《小崔说事》,还是在获奖前夕先和苏彦韬录了一期《小崔说事》再跟着苏彦韬去洛杉矶领奖 不管怎样,崔永元获得苏彦韬颁发的‘国际大奖’,与苏彦韬上《小崔说事》为自己打广告,二者日期如此接近,很难让人相信二者之间不存在交易。对了,2007年,崔永元获得第五届‘全国德艺双馨电视艺术工’——难怪‘德艺双馨’现在成了骂人的话。”

2、中美电影节网站“关于我们”栏目显示:“中美电影节由美国鹰龙传媒公司edimediainc.创办及主办至今。”央视网娱乐频道登载的《2009中美电影节组委会组织结构图》显示,苏彦韬担任主席。

3、崔永元公益基金会网站“电影传奇”栏目显示:《电影传奇》于2009年获中美电影节金天使大奖。中国网报道崔永元获得“2009中美电影节杰出贡献奖”。

4、“央视网视频》小崔说事》美国往事”栏目登载的视频节目显示,2009年11月15日中央电视台“小崔说事”栏目播出“美国往事”节目,崔永元在节目中采访苏彦韬谈其在美国创业的经历。

(七)关于是否“为有机食品代言”问题

方是民提供以下证据,意图证明其对崔永元代言有机食品的质疑是有一定事实依据的,崔永元对此不予认可。

1、21cn生活网载有《麦美兹有机奶粉新闻发布会在京举行崔永元受邀出席》一文,文中称崔永元出席了该发布会,并有相关照片。

2、方是民在其新浪博客上发文称:“显然,和国外许多反转控一样,崔永元、陈一文等人反对转基因食品,是为了推销有机食品。但是如果我们仅仅根据这些言论就断言崔永元是在为有机食品商代言、站台,则未免太轻率。崔永元质问:‘你要说我给哪个有机农业做代言,那把证据拿出来,有证据大家都没话可说。’那我们就来摆摆证据。”之后,方是民引用了《麦美兹有机奶粉新闻发布会在京举行崔永元受邀出席》的报道内容。

(八)关于崔永元学术资质和学术道德问题

方是民表示崔永元并未取得教师资质,却说去传媒大学当教师,因此其发表该学校聘用崔永元担任教师是学术腐败的观点、提出对崔永元学术资质和学术道德的质疑有一定依据,不构成侵权。崔永元未向法庭提供其教师资格证书,其现为中国传媒大学高级。

(九)其他内容的微博言论

对自己发布微博中的其他内容,如“难道是某人动用关系屏蔽了我的微博,然后造谣说我删微博 ”等,方是民未提供相应证据,但主张相关微博是其个人真实的感受、意见或是转发、转引他人的微博,指称崔永元的相关词语符合网络语言的特点,不构成侵权。对于“试图对我搞政治迫害”、“讨教拉黑删帖雇水军等高科技手段”等微博语句,方是民发表的完整版微博中,有其得出相关观点的背景、线索和相关网络截图。

四、双方的诉讼支出

方是民为本案支出律师费20 000元、公证费3 660元。崔永元为本案支出律师费75 000元、公证费72 310元、律师住宿费2 313元、律师交通费10 013元。

五、法院不予认证的证据

1、崔永元提交的世界卫生组织《饮用水水质准则》、美国环保署网页、美国食品与药品管理局网页、美国纽约时报、美国公共广播电台、美国华盛顿邮报等网站的网页内容等均系英文,未经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翻译,方是民不予认可,法院不予认证。崔永元提交的中国网网页《中国农科院研究员:转基因作物能抗虫、增产是骗人的》、“pentax的博客”、“卫星天线博客”网页打印件等,未经公证,方是民不予认可,法院不予认证。

2、方是民提交的新京报、senseaboutscience.org、afce.com、新语丝、广州日报、中国经营报、龙源期刊网、人民网、文汇报、南风窗、北京晨报、读览天下、图书馆报等网站的网页打印件未经公证,崔永元主张相关网页无法打开,不予认可,法院不予认证。方是民提交的新华网网页《中国政策科学研究会国家安全政策委员会》简介、《转基因植物和世界农业》等10篇文章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法院不予认证。

原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公证书、网页打印件、奖杯、奖状、证书、公证费发票、律师聘用合同、律师费发票、差旅费发票等证据材料为证,法院证据交换笔录、开庭笔录等。

原审法院判决认为:本案中双方的争议虽由“转基因”这一公共议题引发,但这并不意味着由公共议题引发的恶意人身攻击也可以受到“言论自由”的保护,公共议题并非人身攻击侵权的“挡箭牌”。对公共议题的自由讨论因具有重要价值而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因公共议题而引发的人身攻击则并不具有任何价值,反而会产生对他人权益、社会利益的伤害,不受法律保护。由于本案中,方是民、崔永元均是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公众人物,其各自发表的微博中又有部分内容属于涉及公共利益的话题,因此法院在认定具体微博是否构成侵犯他人名誉权时,需要综合考虑相关微博发布的背景和具体内容、微博言论相对随意和率性的特点、言论的事实陈述与意见表达的区分、当事人主观上是否有侵权恶意、公众人物人格权保护的适当克减和发言时较高的注意义务标准、言论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微博领域中行为人正当行使言论自由与侵犯他人名誉权之间的界限。结合本案中被控侵权微博和在案证据,法院具体分析、综合判断如下:

一、针对具体微博的侵权分析

1、不构成侵权的微博言论

对转基因食品安全之类的问题,一直存在科学研究、产业政策等方面的争议,并因关涉公共健康安全问题而引发公众广泛的讨论。双方当事人在该问题上存在意见分歧,并各自提出对对方观点的质疑,属于学术自由以及对涉及公共利益的议题的讨论范畴。有关科学、学术、产业政策上真理的求得,要在科学研究领域通过科学、真实、严密的实验、分析和论证来解决,而不能依靠大众舆论或司法裁决来替代科学研究给出答案。但鉴于双方讨论的话题并非单纯的科学问题,还涉及公众知情选择权、食品健康安全等社会公共利益,为避免窒息对有关公共议题的讨论,并在争论中求得真理、达成共识,法院认为人人可以就此发表自己的观点,一方可以不同意对方的意见,但即使一方观点并不完全符合科学真理,也不能剥夺对方就此发表意见的权利。因此,对双方微博中指责对方在转基因等科学问题上“传谣”、“造谣”之类的言论,虽然个别用语令人不快,但仍属于法律上要求当事人应保持适当宽容度的言论,不构成侵权。

由公共利益优先原则决定,公众人物的人格利益在法律保护上应当适当克减。公众人物对他人的批评和指责应有一定的宽容度量,以保证公民在涉及公共事务的辩论中享有充分的言论自由。方是民、崔永元均为公众人物,享受了较多的公众关注及相关便利,对来自他人的负面评价也应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如在附件1中,崔永元使用“骂战”等用语,虽然对方是民的社会评价有一定不利影响,但情节轻微,尚未达到侮辱、诽谤的严重程度,方是民作为公众人物应当适度容忍,故崔永元的上述微博用语未侵犯方是民的名誉权。又如在附件2的多条微博中,方是民使用“骂街”、“暗箱作业”、“脸皮厚”、“死不认错”、“忽悠”、“吓唬人”等用语,考虑双方在微博上你来我往展开“口水战”的具体情景,亦或属调侃揶揄,或属质疑批评,虽有一定贬义,但并未达到恶意侮辱、诽谤的程度。鉴于崔永元的公众人物身份、崔永元基金的公益属性,崔永元应当接受公众监督,对他人对其基金运作的合理质疑、批评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崔永元参加某有机乳品新闻发布会,并不表明其确实与该乳品之间存在“代言”关系,但公众人物出席商业活动,确有可能被人理解为表态支持,也不排除有偿出席的可能性。公众人物既然参加商业活动,就应当容忍他人由此产生的合理质疑。方是民指称崔永元“代言有机奶”,虽证据不足,但亦非毫无根据,评论纵有不当,崔永元亦应予以容忍。因此,法院认为方是民的上述言论用语未侵犯崔永元的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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