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昆明龙泉物业服务公司花城服务处私自和个别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提前收取物业费的行为,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秦世臣律师根据《民法通则》、《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律法规等提出以下法律意见:
第一、江东花城小区有个别业主和昆明龙泉物业管理公司花城服处所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不合法。根据相关规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符合以下情形。
1、开发建设中的小区,由开发商同物业公司签署《物业前期管理合同》。
2、正式项目,只有一个或者几个大业主的,由业主直接和物业公司签署《物业服务合同》。
3、正式项目,有多个业主的,由业主大会决议,并由业主委员会同物业公司签署《物业服务合同》。
江东花城小区存在有合法业委会,应当由业委会和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才具有合法性。江东花城小区已交房十几年,住户达二千多户,并且成立有合法唯一的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通常物业公司不会和具体某一位业主签署物业合同,因为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主要是公共区域及公共设备设施服务,任何一位业主都无法对服务标的全权负责。因此住宅项目的物业合同只有开发商和业委会可以同物业公司签署。而开发商和业委会在合同中,代表了全体业主,而个人所签合同不具有以上代表性。
第二、江东花城小区个别业主和龙泉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法律后果。
1、江东花城小区个别业主和物管所签合同无效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物权法》,物业管理合同到期后,是否继续延期或者选聘新的物管企业,应当由业主代表大会或业主大会审议,并表决通过后,授权业委会和物业公司签署物业合同。 未经过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表决程序的物业合同都属于无效合同。另外因为签订合同双方主体不合法、违反法律法规等也会导致合同无效。
2、已经和龙泉物业签订合同或已经缴纳下一年度物管费的业主因为主体、程序等不合法,有权以合同无效并要求龙泉物业公司返还已缴纳物业费、停车费等费用。我国《民法通则》第61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本律师认为江东花城小区已经启动更换(竟聘)小区物业程序,应当等待业委会和新选出的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后再向最终聘用物管企业缴纳物管理费,避免和新老物业公司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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