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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常见问题---借条的书写及注意事项

来源:时间:2018-08-28热度:0

近年来,民间借贷越来越常见,因此引发的诉讼亦越来越多,李冬辉律师针对现阶段民间借贷相关问题及风险进行讲解:

一、关于借条的书写

2015年9月1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也就是在民间借贷中,一旦债务人不按期履行,那么债权人即有权利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提起诉讼的前提是需要具备充分的证据证明,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借条、收条等系最基本也是最直接的证据,所以在借款产生之初,第一步,需严格按照格式要求被告书写书面凭证,那么到底该如何起草一份完整的借条呢?

1、借条和欠条的区别

可能很多人并不理解借条和欠条的概念,甚至将二者混为一谈,却不知自己的权益可能在无形中受到侵害。

所谓“欠条”系债务人应给债权人的款项,只是债务人因各种原因不能及时给付才出具的凭据。债务人出具欠条时,债权人就应该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因此,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欠条的诉讼时效应从出具欠条之日起开始计算。在出具没有还款期限的欠条之日起两年内,债权人在没有出现诉讼时效中断或中止的情况下,不主张权利,则过了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

借条代表的是一种借贷合同关系,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出借人同意并交付款项,借款人收到款项出具借条,此时借款合同成立并生效,借条由此而产生。公民所书写的借条存在有两种情况:

1、注明还款期限的借条,根据最新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时效应从还款日期届满的次日起计算3年,因为诉讼时效期间应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如果届至借条注明的还款日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债权人权利即受到侵害。则从次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2、没有注明还款日期的借条,该合同则属于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1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没有约定,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合同法》第62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这就意味着债权人有权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但须给债务人必要的准备时间,因而对于该种借条存在有以下几种情形:

(1)债权人要求债务人给付,双方协商一致确定一个明确的履行期限。如果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诉讼时效自该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2)如果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而不能对履行期限协商一致的,在债权人提出了一个合理的履行期限后,诉讼时效自该合理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

(3)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债务人明确表示拒绝履行,并且否定该债权的存在,那么诉讼时效应从债务人拒绝履行的次日起计算。

3、当借条持有人凭借条向法院起诉时,借条持有人一般只需要向法院出具借条及款项已经实际交付的凭证;当欠条持有人凭欠条向法院起诉时,欠条持有人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如果对方对此事进行否认、抗辩,欠条持有人必须进一步证明存在欠条形成的事实,所以二者在举证责任上也存在区别。

二、借条书写注意事项

1、借条的书写最好由借款人全程自书,并在最后署名处签署自己的名字(注意此处应为全称,与身份证名称一致),更要注意要求对方按上自己的手印,否则一旦发生诉讼,就借条是否是由其本人书写发生争议时,要牵扯自己鉴定等是很麻烦的,但指纹确是唯一不可改变的。

2、在书写借条时,最好附上借款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以方便以后诉讼。我国民法规定,起诉需要提供明确的被告,如果没有明确的身份信息,单单只有名字,重名重姓的人不在少数,很难确定借款人究竟是谁,但身份证号码则是唯一的,避免后续就借款人主体问题产生争议。

3、借款金额要注明大小写,以防止后期认为篡改。

4、在合同中要写明出借方式,是以现金交付还是转账,转账最好注明对方账户,以方便后续证据的调取及申请执行,若是通过转账的方式,应该保留好转账凭证。李冬辉律师建议最好通过转账的方式交付,尤其针对大额借贷,在诉讼过程中,不仅要证明有借款事实,还要证明该笔金额已经实际交付于债务人,一旦诉讼中针对是否诉讼发生争议,那么转账凭证则是很有利的证据,否则很可能面临举证不能的败诉风险。

5、借期及还款期限需约定明确,且最好使用大小写,防止篡改。期限约定明确是为了避免后续双方因何时发生还款产生争议。

6、根据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只有在约定利息的情况下才会支持利息,所以如果有利率,一定要在合同中约定明确,更要注明是月利率还是年利率,同时也要附带大小写,理由同前。同时要注意,利率的约定不宜过高,现行法律支持的利率上线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而对于常见的约定月利两分等等约定,代表的是月利率为2%。

7、借条书写中尽量不要有涂改,如右涂改,最好重新书写或者要求借款人在修改的地方按手印,以免日后发生争议。

三、关于利率的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即在双方约定的利率中,不超过24%的且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诉讼过程中会得到支持,但一旦超过年利率的36%,即便之前对方已经按照约定将利息支付,那么仍然有权利要求已经支付的部分要求债权人予以返还。那么对于利率在36%以下的部分,如果对方已经前期支付过利率,那么可以视为双方的约定认可,不能要求债权人返还。

李冬辉律师提醒您,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借贷需谨慎,建议先咨询律师,防控法律风险,发生纠纷及时委托律师诉讼并申请保全以保证后续的执行,详情可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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