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省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
云高法【2013】144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云 南 省 公 安 厅云 南 省 司 法 厅云高法【2013】144号—————————————————————————————关于我省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 各州、市、县(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的规定,结合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共同研究、并报请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确定我省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五百元为起点,“数额巨大”以四万元为起点,“数额特别巨大”以三十五万元为起点。本通知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2013年8月1日前公安机关立案的盗窃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按原规定审查起诉、审判。—————————————————————————————抄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省政法委,省人大内司委,省政协社法委。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3年7月23日印发陈金玲律师,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3888566513,QQ号码:523564413,地址:昆明市关上金汁路556号宝海花园A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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