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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简称《云南工伤》)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以下简称《法院解释一》)等规定计算。
1、丧葬补助金:40379元÷12个月×6个月=20189.5元。法律依据为《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云南省2011年国有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0379元。。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支配收入21810元×20年=436200元。这里的“可支配收入”是指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11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1810元。法律依据为《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
3、一次性供养亲属抚恤金:父亲4万元,母亲4万元,子女每月3000元,计算到18岁,计算为3000元×12个月×2年=72000元,共计152000元,总额不超过15万元。法律依据为《云南省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第16条。
上述三项费用共计为606389.5元。
下列费用还没有计算:
1、伙食补助费:50元×住院天数。法律依据为《工伤保险条
例》第30条。参照云南住院伙食补助标准每天50元计算。当然,昆明市政府专门有文件规定,伙食补助费每天为26元,每年的费用不同。
2、交通费。法律依据为《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如果职工没有到外地就医,则没有该费用。
3、住宿费:150元×住宿天数。法律依据为《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150元是云南省一类地区住宿费。如果职工没有到外地就医,则没有该费用。
4、工资福利待遇:每月工资×休息月数。法律依据为《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5、护理费。住院期限护理费:每天护理费×护理天数;法律依据为《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34条。
如果加上后面5项费用,大约为65万元。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云南省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
第十六条 因工死亡的农民工的供养亲属,符合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本人自愿选择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一次性支付标准为:配偶6万元;其他供养亲属4万元,其中子女(含弟、妹)按照年满18周岁终止领取的供养余年计算,具体标准为每年3000元/人。
孤寡老人或孤儿在一次性待遇基础上再增加10%。
供养亲属有多人时,按上款标准一次性支付总额不超过15万元。供养亲属范围按劳动保障部及省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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