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反诉状
反诉原告(本诉被告):李某某,男,汉族,1966年12月26日生,住址 ;
反诉被告(本诉原告):周某某,男,汉族,1992年12月11日生,现住 。
诉讼请求:
1,判令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支付的45222元;
2,判令反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周某某起诉李某某一案,根据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昆公交认字(2012)第0023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和周某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雷乐天无责任。
雷乐天受伤后在云南省第二人民医院医疗费是李某某垫付的,同时李某某在处理本次交通事故中造成经济损失误工费、修理费、车辆检验费、施救费、交通费以及周某某住院期间李某某为其垫付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20000余元。
根据责任划分,周某某应该承担40%的责任。李某某和周某某协商未果的情况下,特提起反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西山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注:具体法律问题咨询游学律师13608716514,QQ531203512。
上一篇:调查取证申请书
下一篇:计划生育证明怎样写?
手机扫一扫分享给我的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