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 |
【颁布单位】 司法部 【颁布日期】 19910831 【实施日期】 19911101 【章名】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建委(厅):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深入实施以及房地 房地产管理机关核发的房产所有权证,是国家确认房屋产权的有效证 公证机关应当积极为房地产管理机关提供法律服务,切实保证房产公 为充分运用公证这一法律手段加强房地产登记管理工作,进一步协调 一、继承房产,应当持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和房产所有 二、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遗嘱人死亡后 处分房产的遗嘱未经公证,在遗嘱生效后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受益人 对遗嘱内容有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遗产分割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 三、接受赠与房产的受赠人,应当持房产所有人的“赠与公证书”和 四、有关房产所有权转移的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法律行为,必须办理公 五、办理房产公证事项,除证明遗嘱、赠与书或委托书等单方法律行 六、经公证证明后需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变更登记手续的,应当在 七、公证机关办理房产公证事项,应当先与房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 八、各地房地产管理机关与司法公证机关,可根据本地情况,以必要 本规定自1991年1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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