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交通事故处理保证金的作用《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保证金管理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保证金,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造成财产损失不能及时了结的,为保证及时救治受伤人员,妥善处理人身和财产损害赔偿等事宜,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有赔偿责任的当事人或者车辆所有人交纳一定数额的现金。⑵交纳交通事故处理保证金的适用条件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造成财产损失,且不能及时了结和提供其他合法有效担保的,有赔偿责任的当事人或者车辆所有人应当按照本规定交纳保证金。⑶交通事故处理保证金的交纳标准第四条保证金按照以下标准交纳:(一)造成人员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按照每人3万元至5万元交纳。(二)造成人员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重伤者按照每人2万元至3万元交纳,轻伤者按照每人5000元至1万元交纳。(三)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造成财产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按照评估损失费的80%交纳。⑷交通事故处理保证金的使用问题第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交纳保证金的情况及时告知损害赔偿权益人。因救治伤员和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需要,根据保证金所有人或者受害方的书面申请,或者医疗机构支付医疗费用的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决定保证金的支付。(医疗费用支出)第九条 已经交纳保证金的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受案人民法院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保证金移交人民法院;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移送起诉的,应司法机关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保证金移送司法机关。(诉讼中的保证金移交问题)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设立保证金专用账户,严格按照本规定收取、管理和支付保证金。(保证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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