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异地商会、行业商(协)会,昆明地区各律师事务所,各会员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我省民营企业法律服务工作,提升民营企业投融资、生产、经营等各环节法律风险控制的能力和水平,省工商联、省司法厅决定依托云南省民营企业律师法律服务团(以下简称“法律服务团”)的专业优势,开展百家企业百名法律顾问法律服务活动(以下简称“百企百顾问”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活动对象
(一)省工商联会员企业及其它民营企业,包括所属异地商会、行业商(协)会会员企业;
(二)省民营企业律师法律服务团成员,昆明地区各律师事务所。
二、活动原则
(一)坚持自愿参与原则。企业、律师结合自身需求,自愿参与活动。已有法律顾问的企业或已被聘为其它企业的律师均可自愿参与活动。
(二)坚持双向选择原则。由企业在推荐律师名册中选择合作对象,再由律师确认选择企业。
(三)坚持依法监督原则。将企业及其新聘或原聘律师共同纳入指导监督范围。对出现的违法违规情形,企业和律师均有权向省工商联、省司法厅和省民营企业法律服务中心投诉、举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坚持示范带动原则。各州市可参照开展此项活动。
三、活动方式
(一)归口申报。企业和律师分别向省工商联、省律师协会填报云南省“百企百顾问”活动申请登记表。
(二)统一推荐。由省工商联、省司法厅会同省律师协会选择一批执业水平高、社会评价高且具有三年以上法律服务实践经验的优秀律师,向企业进行统一公开推荐(公开推荐未达成意向的另行推荐)。
(三)统一确认。双向选择工作完成后,由省工商联、省司法厅会同省律师协会就双方选择情况进行登记确认,纳入统一指导监督范畴,并将受聘律师作为民营企业律师法律服务团成员。原则上每位律师推荐服务的企业不超过3家。
(四)先试用后聘用。经选择、确认后,由企业与律师事务所进行对接,律师原则上为企业提供6个月无偿试用服务(企业自愿提供报酬的除外),期满后无异议的,签订正式聘用协议并报省工商联、省司法厅备案,聘用后顾问费由双方根据有关规定自行商定。试用期间,企业对律师服务不满意的,可由省律师协会、法律服务团另行推荐律师进行试用。
四、活动步骤
(一)2014年1月至2月,研究活动办法及方案,向企业、律师事务所发放和收集云南省“百企百顾问”活动申请登记表。
(二)2014年3月,在省工商联和省律师协会网站公开相关律师信息,开展双向选择。
(三)2014年4月至9月,达成合作意向的企业与律师事务所开展试用服务,签订聘用协议。期间召开阶段性工作会议、业务培训,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
(四)2014年10月至11月,活动跟踪服务。可通过执业情况走访、电话访问、业务培训等多种方式,做好后续服务。
(五)2014年12月,进行年度总结。收集《法律服务调查评价表》,对获得企业好评的律师进行表彰。
五、有关要求
(一)请有关企业、律师事务所尤其是工商联副主席、副会长及执常委企业要积极参与百企百顾问活动,确定活动联系人员,认真做好申报及信息统计反馈工作。
(二)请有关企业、律师依法依规开展活动,共同维护好百企百顾问活动品牌。
(三)请企业、律师事务所于3月10日前将云南省“百企百顾问”活动申请登记表以电子邮件方式分别反馈省工商联、省律师协会(请省级异地商会、行业协会分别推荐3-5户意向企业参加活动,申请登记表可在省工商联网站或省律师协会网站下载)。3月15日后,意向企业登录省工商联网站或省律师协会网站进行选择,并于3月20日前将所选律师信息短信反馈省工商联;意向律师于3月25日前确认选择企业并短信反馈省律师协会(其它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附件:1、云南省“百企百顾问”活动企业申请登记表;
2、云南省“百企百顾问”活动律师登记申请表;
3、云南省“百企百顾问”活动律师服务调查评价表。
省工商联联系人:黄新东 65151276,13095361071
省司法厅联系人:杨华 张伦久
电话:63641341,13888778135
邮箱:442606475@qq.com。
云南省工商业联合会 云南省司法厅
2014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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