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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送“小三”500多万 妻子起诉是否可以追回

来源:时间:2014-07-10热度:0

 案情简介:

    汪先生33岁,妻子赵女士和他同年,两人在2005年结婚,生了两个女儿,家境富裕。这原本幸福的一家四口在去年发生了变化。
 

  汪先生有个很要好的同学,与赵女士关系也不错。“你老公外面有人了。”去年上半年,这位同学告诉赵女士这个惊人的消息。直到这时,赵女士才发现丈夫出轨已经快两年,而且丈夫还给了“小三”数百万。
 

  面对质问,汪先生很快承认了这事。原来在2011年10月,汪先生在朋友聚会中,认识了比他小四岁的林小姐,两人迅速陷入“热恋”中。
 

  汪先生说,后来,林小姐经常问他要钱买东西,他为了取悦林小姐,多次打钱给林小姐,少则一两万,多则四五十万。
 

  真是不查不知道,一查吓一跳,赵女士这才发现,从2012年开始,丈夫一共给林小姐汇了600多万元。
 

  而林小姐拿这些钱买了两套房子,其中一套房子花了400万元,花了近60万元买了一辆路虎极光越野车,还买了很多奢侈品。
 

  面对赵女士,林小姐毫不忌讳地承认自己是汪先生的“情人”。
 

  妻子状告“小三”还钱
 

  这一切的一切让赵女士崩溃,向丈夫提出离婚,离婚协议书都拟好了,但考虑到两个孩子,最终没离成。
 

  虽然精神上受到的伤害已无法挽回,但丈夫给“小三”的钱应该要回来,赵女士认为,这些钱是夫妻共同财产,丈夫无权单独赠与。
 

  去年年底,赵女士将丈夫和林小姐都告上法院,要求确认丈夫擅自赠与的行为无效,要求林小姐返还600多万元。
 

  法院开庭,林小姐认为,钱是汪先生给的,赵女士不是赠与合同的当事人无权起诉。林小姐还提出,600多万这个数额,有50万是重复计算,有117万已经还给汪先生,还有部分用于两人的花销。
 

  “之前,他告诉我他已经离婚了,我才和他在一起,后来我知道他还没离婚,也很崩溃。”林小姐强调说,汪先生应该赔偿她精神损失费,这部分钱也应扣除。
 

  对此,汪先生说,林小姐明知他有家室,他没有隐瞒。同时,汪先生觉得有些愧对妻子,对妻子的诉请没有异议,同意让林小姐返还所有款项。
 

  法院经过审理核对证据后,最终确认,争议的数额应当是557万多元,同时确认,林小姐已归还117万元,还剩440万多元。
 

  ●民定律师说法
 

  根据《合同法》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本案中,汪先生将款项无偿给了林小姐,林小姐表示接受并实际接收了款项,应认定汪先生给予林小姐款项的行为构成赠与。
 

  而赵女士与汪先生在婚后没有约定共同财产归各自所有,因此,汪先生赠与林小姐的钱应当属于赵女士与汪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任何一方均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汪先生赠与林小姐440万多元,数额巨大,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未经过赵女士的同意,汪先生的赠与行为损害了赵女士的合法权益。
 

  而且,汪先生的赠与行为本身基于他与林小姐的不正当男女关系,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而林小姐之后明知汪先生有配偶,继续与汪先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并接受赠与,具有过错。
 

  所以,赵女士要求确认赠与行为无效,应予以支持。汪先生在审理中明确表示可直接返还给赵女士。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赠与无效,林小姐应返还赵女士440万多元。


         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   2014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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