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10月26日电(记者赵艳红)继“狼爸”体罚女儿致死和山西女童半小时被打70次耳光之后,浙江温岭再次曝出幼师虐童事件。昨日,涉案女教师颜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已被刑事拘留。尽管舆论希望颜某所为能受到刑法的惩治,但对于其是否适用寻衅滋事罪,以及还涉及到其他哪些罪名,网友们很有疑问。对此,人民网邀请律师展开讨论。
北京市大禹律师事务所律师公孙雪:
寻衅滋事罪?
根据《刑法》第293条的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毁坏财物、破坏公共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从目前媒体报道的情况看,彦某在幼儿园内对自己负责照顾的幼童实施了诸多恶劣行为,例如揪住双耳向上提,胶带封嘴,脑袋朝下扔进墙角的垃圾桶,脱掉裤子舞蹈,水桶、垃圾斗扣头,男女幼童拥吻等等,以观赏幼儿被虐待后遭受的痛苦和窘迫为乐。此种主观目的与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方面“出于故意,并且一般是出于发泄、耍威风、取乐或者寻求精神刺激”相符合。但是从客观行为上看,寻衅滋事罪通常多发于公共场所、普通社会成员之间,行为相对激烈,包括“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起哄闹事......”但是本案的女教师侵害的对象是一群幼儿,场所封闭、行为隐性,如果没有拍照几乎不留痕迹。
“虐童”罪?虐待罪?
我国《刑法》里并没有“虐待儿童罪”这个罪名,有虐待罪的规定。根据《刑法》第260条: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必须是共同生活的同一家庭的成员,相互之间存在一定的亲属关系或者扶养关系。如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等。虐待者都是具有一定的扶养义务,在经济上或者家庭地位中占一定优势的成员。非家庭成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故意伤害罪?
网友认为,颜某的行为是故意对幼儿进行伤害。《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对于该事件从刑事责任的定性上看,故意伤害罪是以达到轻伤作为立案标准,在这个案件中这个女老师的行为并没有造成孩子的轻伤后果,因此她不构成此罪。在主观上必须是故意使他人身体健康受到损害,而且要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及轻伤以上才行。要通过鉴定这些小朋友的损伤程度,才能判断彦某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
侮辱罪?
根据《刑法》第246条,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侮辱罪指的是出于故意贬损他人人格尊严、诋毁他人名誉的犯罪目的,并在此目的主导下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侮辱他人。在此案中,彦某侵害是不特定的、人数较多的幼儿,显然从主观上并不是出于贬损人格和破坏名誉的目的,而是以观赏幼儿被虐待后遭受的痛苦和窘迫为乐。
维权支招:
受害幼儿家长可以民事侵权为由起诉彦某及幼儿园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条“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案的受害幼儿及其监护人在要求公安机关追究女教师的刑事责任的同时,有权利以民事侵权为由起诉直接侵权人颜某和童某。同时,幼儿园作为管理方在本案中也难辞其咎。第一,招聘没有教师资格的人上岗;第二,颜某对幼儿实施的加害行为持续时间长,加害人数多,幼儿园内部管理的严重失职使得颜某能够长时间恣意妄为,若不是颜某肆无忌惮上网传播虐童照片引发大众关注,今后不知道还会有多少孩子继续在该幼儿园中受到侵害。
由于本案的加害行为多为没有明显外伤的身体和精神折磨,受害幼儿及其监护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颜某、童某及幼儿园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对遭受虐待并且有可能造成身体损害隐患的幼儿例如被揪住耳朵提起来的男孩,其父母可以考虑先带孩子到医院检查身体,因此产生的检查诊疗费用可在诉讼中一并要求赔偿。
立法建议:
扩大虐待罪的司法解释
网上昨日出现了这样一篇帖子《沈阳妈网五十万妈妈呼吁国家立法,虐童罪须受严惩!》,引起不少家长共鸣,家长们呼吁:国家应立法增设虐童罪,让虐童者受到严惩。
幼儿园和学校作为孩子成长的主要环境,是家庭教育的延伸。师生关系与亲子关系本来就有较强的相似性。如果要给此案以恰当的定罪量刑并在未来预防此类行为,可以考虑在刑法虐待罪的规定中增设一条,将除家庭成员之外的其他主体对幼儿甚至未成年人的虐待行为,虽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是情节严重者纳入其中。所谓的“情节严重”应当限定为毫无理由、以虐待弱者为乐,对多人、多次或者持续较长时间进行侵害,以此区分教师出于管教个别学生的目的而偶然发生较轻的体罚行为。
北京市汉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万臣:
细分“职务虐待”罪名
此案中彦某对儿童的虐待行为,是行为人在履行职务中实施的虐待行为。但是我国《刑法》没有把“职务虐待罪”作为单独的一类犯罪进行规定。《刑法》中涉及职务虐待的仅有第248条: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建议针对有教育、管理、看护等责任的特定机构及人员,比如幼儿园、学校、养老院、医院等,细分“职务虐待”罪名,以便有效防范和惩处相关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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