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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声音”翻唱 小心侵权

来源: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时间:2012-11-09热度:0

“好声音”翻唱 小心侵权

  

  火热的选秀节目《中国好声音》早已落下帷幕,但有关其的各种争议依然层出不穷。比如李代沫在节目中翻唱《我的歌声里》就再度引发了关于原创歌曲版权问题的争议。近两年,选秀歌手唱红原创歌曲的事情屡见不鲜,那么从法律的角度分析,李代沫以及很多在选秀节目上翻唱别人歌曲的选手是否侵犯了歌曲著作权人的权利,如果侵权又侵犯了哪些权利?我国应如何进一步保护音乐作品的著作权?在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方面,如何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立法建议又是什么?

  歌曲翻唱可能涉嫌侵权

  记者:李代沫在《中国好声音》中翻唱《我的歌声里》,之后又制作了《我的歌声里》MV,李代沫的两种翻唱行为是否侵犯歌曲著作权人的权利?

  律师刘妮春:李代沫翻唱歌曲的行为已涉嫌侵权。首先,李代沫在节目中翻唱《我的歌声里》涉嫌侵犯曲婉婷的表演权。

  词曲著作权是音乐作品的创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音乐作品的表演权、复制权、广播权、网络传输权等财产权利和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权利。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和第10条规定,音乐作品属于著作权法保护对象,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的表演权受法律保护。《我的歌声里》原创曲婉婷是这首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有自行表演或许可他人表演的权利。他人在表演《我的歌声里》时应该取得曲婉婷的许可,并向其支付一定报酬,否则就构成侵权。当然,法律也有除外情形,即“合理使用”。那么李代沫在节目中翻唱《我的歌声里》,是否符合“合理使用”的情形呢?答案是否定的。

  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明确规定了“合理使用”的12种情形,只要表演者在这12种情形下使用作品,就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并且无需向其支付报酬。第九种情形规定:“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李代沫及《中国好声音》的节目组要想适用上述规定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二是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显然,李代沫参加的《中国好声音》比赛,节目组是向公众收取入场费用的,不符合上述除外情形。

  另外,节目组称事后向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付了费,不构成侵权的说法也不成立,因为曲婉婷并未把《我的歌声里》授权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管理。因此,节目组及李代沫在未经著作权人曲婉婷许可且未向其支付报酬的情况下表演《我的歌声里》涉嫌侵权。

  其次,李代沫在之后制作《我的歌声里》MV的行为涉嫌侵犯曲婉婷的复制权、网络传输权。

  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第五项和第十二项规定:“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李代沫这种以CD、卡带等录音录像制品翻唱他人已经以录音录像制品的形式出版发行过的作品,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法定许可的使用方式。李代沫在未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及支付报酬的情况下,以MV的形式翻唱《我的歌声里》,涉嫌侵犯曲婉婷的复制权、网络传输权。

  记者: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如何行使音乐作品的著作权?

  律师姜香春:我国《著作权法》第8条规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在中国,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帮助会员管理其作品的著作权。因此,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只有在得到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况下,才能代其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如果著作权人并未将其作品著作权授权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那么翻唱者取得许可和支付报酬的对象是音乐作品著作权人,而非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

  综上,由于曲婉婷并未授权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管理其《我的歌声里》的著作权,故李代沫在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未向其支付报酬的情况下,翻唱以及之后制作《我的歌声里》MV的行为涉嫌侵权。

  以法律手段保护音乐作品著作权

  记者:目前我国采取哪些手段保护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的权利?

  律师张克:对于音乐著作权的保护可以采取如下手段:集体管理、行政处罚以及司法诉讼。

  集体管理就是权利人通过加入协会组织以获得保护。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是对著作权人或其他权利人自身权利加以保护的社会组织。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对其著作权的保护应该是最普遍也是最直接有效的,但实践中其对音乐作品著作权的保护力度还远远不够,因此通过立法完善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权利义务势在必行。

  行政处罚即国家行政机关对当事人某些比较严重违反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的侵权行为予以行政处罚,从而有力维护著作权人的权益。

  司法诉讼即通过民事诉讼、刑事诉讼途径进行保护。权利人或国家公诉人向法院对侵权人提起民事、刑事诉讼,以追究侵权人的民事、刑事责任。从而使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的权利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不仅给著作权人以信心上的支持,而且给侵权人一定的威慑。

  上述手段一定程度地保护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使得广大公众意识到如何正确使用原创作品,分享优秀知识成果。但是,对于目前翻唱盛行的态势,如何通过完善立法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仍值得人们深入探讨和研究。

  保护音乐作品著作权的立法建议

  记者:前面提到,我国集体保护方面对音乐作品的保护力度还不够,国外在这方面是否有先进的管理经验可供借鉴呢?对减少或禁止翻唱行为,有什么立法建议?

  律师李宁:首先应明确著作权人的权利义务。国家今后对《著作权法》进行修改时,为了保护更多原创音乐作品作者的权利,应对翻唱行为作出更为明确的规定,如国家可以出台法律规定:“必须通过原作者同意方可翻唱,否则将构成侵权,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翻唱音乐越来越盛行的背景下,若出台上述措施,将有利于对音乐著作权的保护,从而支持中国原创音乐的发展。

  其次,明确使用者的权利义务。立法应明确作品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如电视台、电台等媒体以及公众使用音乐作品,如《我的歌声里》这部优秀音乐作品由曲婉婷创作出来后,浙江卫视作为传播者,除了根据自己的创造性劳动而获得相应的权利外,公众如李代沫应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正确使用该作品,使优秀作品广泛传播的同时,不至于侵犯音乐作品作者的权利。

  再次,具体明确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权利义务。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是我国唯一一家音乐集体管理组织,目前我国对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授权行使相关权利只有《著作权法》第8条原则性的规定,并未把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表达清楚,诸如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集体管理的性质、法律地位、权利与义务、报酬分配等均未涉及。由此可见,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在具体的组织构建及运作过程中没有具体的规则作为依据,缺乏可操作性,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发展还比较滞后,相关法律体系尚待完善。

  而在国外,如德国是通过完善的立法——1965年9月9日颁布实施的《关于实施著作权和有关权利法》的规定设立集体管理组织,该组织管理作曲者、词作者和音乐出版人的表演权和机械复制权。因此,我国可以借鉴德国做法,首先明确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性质和法律地位,将现有的行政管理模式转变成市场模式或服务模式;其次明确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权利、义务、责任,让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履行职责时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赋予其权利的同时规定相应的义务;最后在报酬分配等方面尽量信息公开,阳光下的组织有利于社会各界的监督。

  《我的歌声里》维权风波无疑又唤醒了人们保护著作权的意识。我国著作权保护制度刚刚形成,还有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因此,我们应该努力协调音乐著作权的各利益相关方的关系,开展有效的管理工作,不断加强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保护好我国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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