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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学律师草拟:“镇雄酸汤猪脚”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来源:自撰时间:2012-11-20热度: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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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学律师:136 0871 6514。

 

本律师已经与镇雄县相关部门合作,建议镇雄县工商局与相关部门组建“镇雄县酸汤猪脚产业协会”。由该协会申请“镇雄酸汤猪脚”证明商标,把“镇雄酸汤猪脚”这个品牌做大做强,规范“镇雄酸汤猪脚”经营者的行为。据本律师调查,在昆明开“镇雄酸汤猪脚”的饭店有几十家,这说明“镇雄酸汤猪脚”是有很大的市场潜力。镇雄县的相关部门应当树立品牌意识,打造自己的品牌,增强经济势力。

以下是本律师草拟的《“镇雄酸汤猪脚”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镇雄酸汤猪脚”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镇雄酸汤猪脚”的生产、经营,提高酸汤猪脚质量,维护和提高“镇雄酸汤猪脚”在国内外市场的信誉度和知名度,使证明商标注册人和使用者在使用证明时有章可循,依法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方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镇雄酸汤猪脚”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的证明商标,用于证明“镇雄酸汤猪脚”的品质。

    第三条 镇雄县酸汤猪脚产业协会是“镇雄酸汤猪脚”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对该商标享有专用权。

   第四条 申请使用“镇雄酸汤猪脚”证明商标的,应该按照本规则的规定,经镇雄县酸汤猪脚产业协会审核批准。

    第二章“镇雄酸汤猪脚”证明商标的使用条件

    第五条 使用“镇雄酸汤猪脚”证明商标的产品的生产地域范围:镇雄所有乡镇。

   第六条 使用“镇雄酸汤猪脚”证明商标的产品的品质特征:酸汤需由苦菜腌制而成,猪脚只能是猪的前腿或后退,风味浓郁,易于运输和贮藏。

    第三章“镇雄酸汤猪脚”证明商标的使用申请程序

    第七条 申请使用“镇雄酸汤猪脚”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应向镇雄县酸汤猪脚产业协会递交《证明商标使用申请书》。

    第八条 镇雄县酸汤猪脚产业协会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后,在三天内完成下列检测。

    1、镇雄县酸汤猪脚产业协会派人对申请人的产品产地进行实地考察,并对产品进行检测。

    2、检测和综合审查后,作出书面审核意见。

    第九条 符合“镇雄酸汤猪脚”证明商标使用条件的,应输如下事项:

    1、双方签定《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2、申请人领取《证明商标准用证》;

    3、申请人领取证明商标标识;

    4、申请专人交纳管理费。

    第十条 申请人未获准使用“镇雄酸汤猪脚”证明商标的,可以自收到审核意见通知三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镇雄县酸汤猪脚产业协会尊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裁定的意见。

    第十一条 “镇雄酸汤猪脚”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有效期为一年,到期继续使用者,须在合同有效期届前三十天内向镇雄县酸汤猪脚产业协会提出续签合同的申请,逾期不申请者,合同有效期届满后不得使用该商标。

    第四章“镇雄酸汤猪脚”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权利、义务

     第十二条 “镇雄酸汤猪脚”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权利:

    1、在其产品上或包装上使用该商标;

    2、使用“镇雄酸汤猪脚”证明商标进行产品广告宣传;

    3、优先参加镇雄县酸汤猪脚产业协会主办或协办的技术培训、贸易洽谈会、信息交流等;

    4、对证明商标管理费使用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镇雄酸汤猪脚”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义务:

    1、维护“镇雄酸汤猪脚”特有品质、质量和市场声誉,保证产品质量稳定;

    2、接受镇雄县酸汤猪脚产业协会对产品品质的不定期的检测和商标使用的监督,支持质量检测、监督人员工作;

    3、“镇雄酸汤猪脚”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应有专人负责该证明商标标识的管理、使用工作,确保“镇雄酸汤猪脚”证明商标标识不失控、不挪用、不流失,不得向他人转让、出售、馈赠“镇雄酸汤猪脚”证明商标标识,不得许可他人使用“镇雄酸汤猪脚”证明商标。

    第五章“镇雄酸汤猪脚”证明商标的管理

    第十四条 镇雄县酸汤猪脚产业协会是“镇雄酸汤猪脚”证明商标的管理机构,负责《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制订和实施,负责对使用该证明商标的产品进行全方位的跟踪管理,做好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测工作,并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查处理侵权、假冒案件。

第十五条 镇雄县酸汤猪脚产业协会与“镇雄酸汤猪脚”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人签定的许可使用合同,送交镇雄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存查,并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备案。

    第十六条 镇雄县酸汤猪脚产业协会为保证“镇雄酸汤猪脚”证明商标许可使用工作的科学性、严肃性、公正性、权威性,诚请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进行监督,同时也接受和处理使用“镇雄酸汤猪脚”证明商标产品的消费者投诉。

    第六章“镇雄酸汤猪脚”证明商标的保护

    第十七条 “镇雄酸汤猪脚”证明商标受有关法律保护,如有假冒等行为发生,镇雄县酸汤猪脚产业协会将组织收集证据材料,并对举报单位和个人给予必要的奖励。

    第十八条 对未经镇雄县酸汤猪脚产业协会许可,擅自在产品及其包装上使用与“镇雄酸汤猪脚”证明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镇雄县酸汤猪脚产业协会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有关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报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侵权者的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镇雄酸汤猪脚”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如违反本规则,镇雄县酸汤猪脚产业协会有权收回其《证明商标准用证》和已领取的证明商标标识,终止与使用者的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必要时将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查处理,或寻求司法途径解决。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 使用“镇雄酸汤猪脚”证明商标的具体管理费标准,由镇雄县酸汤猪脚产业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镇雄酸汤猪脚”证明商标的管理费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印制商标标识、检测产品、受理证明商标投诉、收集案件证据材料、宣传证明商标等工作,以保障“镇雄酸汤猪脚”证明商标产品的信誉,维护使用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证明商标之日起生效。

                          镇雄县酸汤猪脚产业协会

    

尤学,原名游学,云南民定律师是事务所专业律师,专门代理商标纠纷、专利纠纷、房产买卖纠纷、交通工伤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案件。游学律师是贵州名之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法律顾问,贵州名之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是贵州专业高效的商标代理公司,该公司电话:182 7530 2873。本律师电话:136 0871 6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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