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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诉申通快递有限公司一案

来源:时间:2012-11-21热度:0

   该案经官渡区人民法院一审审判认为因原告xxx未保价,只判决赔偿了原告xxx邮寄费的5倍,完全不能挽回原告xxx价值5000元电脑的损失,且申通快递公司在原告xxx邮寄过程中并没有尽到合理的提请注意义务,拿到判决后,我建议原告xxx上诉至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我细心的研究案件情况及针对一审没有做好的地方做了更加周密的准备,终于为我方当事人挽回了损失。

本案的争议焦点及相关法律规定:

   快递印单背后有关赔偿限额的条款,将快递公司的赔偿责任最高赔偿限定在几百元范围内,与货物价值相去甚远,明显系通过格式条款免除自己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违反《合同法》最基本的公平原则,应依法认定无效,而且根据《合同法》第39条第1规定:采用格式合同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合同条款的一方应遵行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和限制自己责任的条款,按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解释说明,而对方当事人没有尽到提请注意的义务,也没对该条款作解释说明,且合同条款印在背面,背面没有签字栏,这种形式的告知是不明确的,因为没有明确告知这些条款,导致我对赔偿、保价等事宜存在误解,也是无效条款。

快递公司最基本的义务就是安全快捷的把快件送达收件人,现在我付了费,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但快递公司却把我的快件弄丢了,根据《合同法》107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113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履行合同可以获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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