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昆明A公司住重庆办事处负责人甲某,在2000年初与其同学乙某在重庆成立了B公司,2001年底,B公司向重庆某银行贷款1000万,因B公司法定代表人乙某到深圳出差10多天,公司会计伙同出纳,在一周之内,通过转账和提现,提走公司500万,后经报案,一直没有将出纳会计抓获归案,2002年初,B公司内部员工丙、丁二人为了做私活,用公司的公章对外签订了一个工程合同,结果在施工的过程中出了安全事故,一死一重伤,做私活的公司员工丙、丁二人没有能力承担赔偿,结果B公司承担了105万的赔偿责任.2002年底,在贷款将要到期之前,银行找到甲某乙某,要求归还贷款,并说,归还后想办法再贷,于是,B公司与四川某市C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向四川C公司销售A公司的产品,合同签订后,四川C公司向B公司预付1000万货款,B公司将预付的1000万货款用于还贷,原计划还贷后再向银行贷款用以支付A公司货款,并从A公司进货给C公司,但由于银行的贷款没有获得批准,致使B公司无法履行与C公司的合同,2003年初,四川某市公安局以合同诈骗为由将甲乙二人抓获,2003年底,四川某市判处甲乙二人无期徒刑,上诉后,2004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管理漏洞:
由于B公司的管理漏洞,印章管理混乱,致使公司受到巨大经济损失,事发后,没有采取正确方式解决问题,最终,造成严重后果.
解决方案:
建立公司各类印章管理制度、监督制度,并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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