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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事务管理案例之知识产权篇

来源:时间:2012-11-27热度:0

案情摘要:
A公司为云南省某市服装生产企业,于2003年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有“匠艺”商标,其产品销售偏布全国。2004年底,A企业发现在云南省另一地级市出现数家生产销售“匠艺”服装的小作坊,因该类小作坊生产量不大,并未对其销售造成实质性影响,故未予理睬。2005年底,A企业在年度经营财务分析中发现,较2004年,销售额同比下降30%,经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着力进行商标维权,以回升市场占有率。公司法律顾问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商标侵权举报奖励制度》、《著名商标申报规划》、《驰名商标申报规划》等一系列商标保护制度及流程。在其后几年,A公司不断以向行政部门举报、诉讼等方式在全国各地进行商标维权,并于2008年底被云南省工商局授予“云南省著名商标”。2009年,A公司发现四川B企业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匠艺”注册商标,用于生产、销售手表,A公司遂向商标局提出商标异议,要求认定其所拥有的“匠艺”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驳回四川企业的注册申请。商标局经审议,认定‘’匠艺‘’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驳回四川企业的注册申请。
律师点评:
      中国驰名商标的培育是一个长期且较为复杂的过程,但一旦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所带来的收益,无论是直接收益(比如赔偿金,各级政府给予的奖励),还是间接收益(比如品牌影响力)均较为可观,且中国驰名商标保护的地域范围不仅限于中国,其保护及于《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的85个缔约国。在本案中,A公司通过内部商标保护制度及流程的完善,不断的商标维权,最终实现了商标的跨类保护,被认定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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