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3日晚9时许,金州区华北线13公里600米处发生了一起车祸。由于车门没关好,坐在副驾驶位置上的宋金华坠落至车外,被正在开车的丈夫尹作林当场轧死。事后,尹作林找到投保的某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仅同意按座位险(车上人员责任险)赔偿1万元。2010年9月,死者4名亲属委托律师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先期索赔交强险11万元。
2011年5月23日,一审法院作出裁定,认为提起诉讼的宋金华的丈夫和两个女儿并非涉案交强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不具有向保险公司直接索赔的权利,遂驳回起诉。4原告不服裁定,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2011年10月16日,市中级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撤销一审法院的民事裁定,指令其继续审理。
交强险胜诉并履行后,保险公司被再次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商业险保险金20万元。
法院于日前作出一审判决,要求保险公司赔付商业第三者责任险20万元,加上此前赔付的11万元交强险,总计31万元。从1万元到31万元,此间的差距涉及多项法律问题。
本期访谈主题:丈夫轧死妻子 如何进行保险理赔?
死者宋金华系被肇事车辆辗压致死,事故发生时已置身车外,属于车下人员,属于交强险条款中“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
本案肇事者尹作林具三种身份:涉案交强险的被保险人、赔偿权利人、赔偿义务人。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作为肇事人,即交强险的被保险人,尹作林为适格原告,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
交强险赔偿金请求权的主体包括:被保险人、受害人。受害人死亡的,受害人的近亲属为赔偿金请求权的主体。
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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