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律师视野 / 律师案例

婚后一场噩梦终于醒了

来源:林启凤律师网站http://www.ynlvshi.com/6/时间:2015-07-31热度:0

(本案由林律师亲自办理,如有法律问题可来电13888186839咨询林律师,转载、摘抄请注明出处。)

 案情简介:

来自楚雄的简单(化名)与来自宣威凡宇(化名)婚后因凡宇嗜酒成瘾,并伴随着家暴,对家庭及孩子完全是不闻不问,简单对凡宇的行为忍无可忍,提出了离婚。

办案流程:

1.详细了解案件情况:

我记得那是20153月的一天,下着点小雨,早上8点,一个陌生的号码打进了我手机,我接起来后,电话那头传来了一个哽咽的声音说:“林律师,我想离婚,求求你帮帮我。我顿时感觉她一定受了不少委屈,无处诉说,于是我们约了时间见面,我现在都还记得当时见到她的那个场景,一头长发,高个子,长得眉清目秀的,但看上去很憔悴,还带着一个非常可爱的孩子,一说起离婚的事情就不停的流泪,在我了解简单为什么会那么急切要离婚后,我似乎感受到了她所经历的一切,简单和凡宇是经朋友介绍认识的,认识后没有多久就同居生活了,于2012年双方登记了结婚,并于2012年生育了一个女儿,两人的家庭环境都差不多,不是有车有房的富二代,两人辛辛苦苦才买了一个2居室60多平米左右的房子,开始了一家人幸福的生活,但好景不长,在生完孩子后,为了一家人的生活,简单就出去上班了,但凡宇却安逸起来,就在家带带孩子,打打游戏,一天就过了,日子日复一日,年复一年,女儿都3岁了,也上了幼儿园,简单每天起早贪黑,任劳任怨,用自己的工资维持着整个家庭的开销,简单觉得没有什么,反正孩子总得有人带,但凡宇似乎更加变本加厉了,整天得过且过,不工作也就罢了,整天出去喝酒,喝得烂醉如泥,孩子也不管,回到家就对着简单和孩子发酒疯,不骂就打,家里的锅碗瓢盆能摔的都被摔坏摔烂了,突然之间凡宇就嗜酒成瘾,还向简单要钱,不给就打,把一个幸福的家弄的是家不成家,简单是有家不敢回,要不就是赶在凡宇的前回家,一回家就把房门关反锁就不敢出来,双方就这样一直持续了近一年,现在的简单一提到凡宇几乎是精神崩溃,身上也有不少凡宇打她时留下的伤疤,实在是无法忍受凡宇举止行为的简单,一直想着为了孩子,能忍就忍忍吧,但是她的谦让并没有得到凡宇的体谅,让她原本幸存的一点信念都烟灰飞迷,现在唯一的信念就是希望尽快离婚,摆脱这段痛苦的婚姻。

2.接受委托:

为了他的人身安全,我建议先暂时不要和男的联系,暂时先分居。我接受了她的委托,我们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

3.书写、准备立案材料及收集证据到法院立案:

我接受委托后就立即将简单整个婚姻生活及为什么离婚的事实及理由整理在起诉状里,并协助简单将凡宇家暴、嗜酒、没有家庭责任感、没有正当工作的证据进行收集,待准备工作都做好后,到五华区人民法院立案,诉讼请求:1.判决双方离婚;2.婚生女由简单直接抚养,凡宇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直到婚生女年满18周岁;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位于昆明市五华区的房屋一套;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庭审:

法院经过庭审调查双方感情是否破裂,最终因简单离婚的态度坚决,代理人将其所遭受的非常人的生活及被告的家暴、嗜酒等不良嗜好向法庭一一列明并加以举证,法院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之规定,判决简单与凡宇离婚;婚生女由简单直接抚养,不需要被告支付抚养费;婚后共同财产平均分割,最终凡宇简自己的那一半赠与给了女儿。

涉案法律: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最高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所列举的14种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婚破裂的情形: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实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此条与新婚姻法第32条二款四项规定不同,已不再适用,编者说明)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律师感悟:

话说宁拆一座庙,不拆有缘人,婚姻并不是儿戏,作为男人应该为你的女人及孩子撑起一片天,就算不能为他们撑起一片天,也不能伤害他们。

每个人都有追求个人幸福的权利,在适当的时候放手不仅是对对方的尊重,对自己也是一种释然,

 

婚姻家庭纠纷资深律师   法律热线:13888186839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招聘律师| 律师队伍

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 & 版权所有  备案号:滇ICP备15000321号-1

电话:0871--63359448传真:0871--63577449地址:昆明市官渡区国贸路725号宏兴大厦B区4楼

技术支持:昆洲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