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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X人身损害赔偿

来源:时间:2016-06-27热度:0

案情简介


2011年12月8日早上,刘XX在昆明市盘龙区茨坝街道汤XX的房屋建筑工地上被倒塌建筑物砸伤。刘XX的赔偿得不到有效赔偿。三个包工头罗XX、邢XX、刘XX、及业主汤XX均不赔偿。


律师介入


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接受刘XX的委托依法向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


本案焦点


作为本案的业主汤XX说自己的房屋建筑是承包给罗XX的,自己不承担责任。罗XX说自己的建筑工地也是承包给邢XX的,自己不承担责任。邢XX说自己的建筑工地是承包给刘华X的,自己不承担责任。刘华X说自己与受害人刘XX是工友关系,不承担责任。律师认为在本案当中,虽然业主汤XX把房屋建筑承包给了罗XX,罗XX承包给了邢XX,邢XX承包给了刘华X,但是,他们均没有国家法律规定的资质条件,依据国家现有法律的规定。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刘华X发工资给刘XX,刘XX视为刘华X的雇佣工人。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判决


昆明市盘龙区判决汤XX、罗XX、邢XX、刘华X连带赔偿刘XX人民币12905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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