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交通事故案(自己负主要责任)
【审理法院】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法院案号】(2013)西法民初字第5056号
【诉讼请求】
1、判令由汪某某、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XXX办公室赔偿因本案所涉道路交通事故而给周某某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59669.28元。判令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旧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强制保险限额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法庭调查】
2013年X月X日,原告周某某驾驶不能有效制动的 “锡特”牌电动车,沿西华北路有西向东行驶至与西园路交叉口,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过交叉口时,遇被告汪某某驾驶云GXXX号“丰田”牌小型越野客车(该车登记车主为被告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XXX办公室,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旧支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险)。
汪某某驾车制动避让不及,所驾车前部与原告周某某所驾驶车右侧相撞,致原告周某某连车倒地受轻伤,车辆部分损坏。交警部门确定汪某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周某某承担主要责任。
【案件焦点】
1、周某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自身需承担多大的责任?该责任又影响到最终赔偿数额的多少?
2、原告周某某系外地农村居民,来昆明工作多年,但其暂住信息不明确,如何争取按照城镇标准赔偿是本案的关键。
【律师解析】
本案是周某某违反信号通行导致的交通事故,周某某在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周某某在出院后,多次经交警部门协调与车主协商赔偿相关事宜,因车子一方属于政府部门,在协商过程中一直处于强势地位,要求周某某把病历等资料交给他们,由他们出面到保险公司索取赔偿,由保险公司决定到底能赔偿多少。
由于赔偿数额不确定;且车子一方不愿意先行支付任何医疗费用。周某某找到我们昆明市交通与工伤事故处理专业律师团队后,在团队负责人李飞律师的带领下,首先是选择鉴定机构做出相应鉴定,并且调取了周某某在昆明市居住的信息,准备齐全材料后起诉至西山区人民法院。
【成功经验】
周某某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团队律师为其争取到对方承担40%赔偿责任的结果,由于周某某在昆明市居住期间虽然办理过暂住证,但证件已经丢失,且该社区已经拆迁,经律师多方努力,终于获取周某某在昆明居住的详细信息,争取到了按照城镇标准赔偿。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律师充分发挥团队优势,发现周某某除有一名5岁子女外,刚有一个出生3个月的子女后,在鉴定中增加了劳动能力丧失程度鉴定,依据新出生子女在昆明就诊,接种疫苗等信息证据,让法院最终支持2个子女都按照了城镇标准计算扶养费。最后在周某某仅有2个10级伤残的结果下,争取到了超过12万元赔偿。
【判决结果】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旧支公司应赔偿原告周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30190.99元,扣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旧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已赔偿原告周某某的医疗费10000元,剩余款项120190.99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旧支公司赔偿原告周某某。
上一篇:离婚案件常见的几个法律问题
手机扫一扫分享给我的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