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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成功拒赔

来源:时间:2016-04-06热度:0

案   情   简   介

2014211日,梁XXX保险公司为自己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五十万第三者责任险及不计免赔。2014102日,该投保车辆在呈贡区发生故障,在车辆修理过程中,导致自卸货箱落下,梁父被货箱砸中,当场死亡。梁X及时报警并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亦到出险现场进行查勘,经勘查,保险公司认定该起事故不属于理赔范围未予以处理,亦未出具书面通知。后死者继承人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XX保险公司支付各项损失共计50余万元。被告接到通知后委托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冬辉律师代理该案。接受委托后李冬辉律师到辖区派出所调取了相关证据并到法院调取了相关证据,认为该起事故发生在沙场车辆维修过程中,不属于法律规定的道路范围,亦不属于交通事故,且车辆死者系本车车上人员,该起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被告不应当进行赔付,具体理由如下:

该起事故并非发生在道路上,且系在维修过程中发生的,不属于交通事故。

1、通过调取的接待报警案件三联单发现,接待报警案件三联单中记载“在呈贡区回营中医院旁沙场修车,在修车过程中梁父被货箱砸死”该起事故死者系在沙场修车过程中被货箱砸死,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错过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该起事故发生的地点并非法律规定的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

2、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需及时报警,并由警方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简易程序处理意见书。而在本案中,死者家属事故发生时已及时报警,却并未取得事故认定书,而只有接警三联单,很明显,警方在接警认定时就已经定性该起事故并非属于交通事故。

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保险合同中保险条款第六条及第八条的相关规定中可以明显看出,保险公司理赔的前提是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虽然该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三者险,但本案中原告所发生的很明显并非属于交通事故,故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不应予以理赔。

法 院 判 决

 呈贡区法院受理该案后开庭进行了审理,经过对双方进行法庭调查及辩论,法院认定,该起事件并非交通事故,原告方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该起事故属于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亦不认可该起事故属于双方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赔偿范围,判决1、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2、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律 师 分 析

 对于此次事故的发生,被告方深表遗憾,也深深理解死者家属的心情,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事故保险公司均应当赔偿。死者和保险公司系保险合同关系,保险公司应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进行赔付,但这并不意味着保险公司对任何事故的发生均要承担赔偿责任,道德上的同情并不能等同于法律上的赔付义务。

保险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实际上处于弱势地位,面临不被被保险人理解,甚至自己都认为十打九输的尴尬地位。碰到诉讼案件甚至盲目应诉,等待法院判决后依据判决进行理赔,但这种方式其实是不可取的。在法庭开庭的过程中,尤其是质证及辩论环节,对对方证据的质证是非常重要的,这不仅体现在对方提供的证据不能盲目认可,更是要从对方提供的证据及对方辩论过程阐述的观点中寻找对自己更加有利的证据,通过积极应诉,为保险公司争取最大化利益。

本案例系李冬辉律师亲自办理,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如有疑问可联系15288453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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