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殴打保安的黎泰军调查并停职是错误的
新闻背景:2014年4月11日下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发布通报称,“4月10日下午网络反映我院工作人员黎泰军夜间因停车问题殴打小区保安一事,我院知晓后高度重视。4月11日上午专门召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立即由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组成调查组立案调查;调查期间,对其先行作出停职检查的处理决定。根据调查情况,依据相关规定作出进一步处理。有关调查和处理情况将及时向社会和媒体通报。”
律师观点:殴打他人,调查处理部门是哪个部门呢?是法院还是其他部门?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条之规定: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在本案中,黎泰军殴打保安,因此应当由公安机关调查处理。如果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则由公安机关根据该法第43条至规定,予以罚款、或者拘留。如果涉嫌犯罪,则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因此,该案由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成立调查组予以调查是不对的,法院不应当越权。
法院对黎泰军作出停职检查的处理决定也是不对的。从目前的证据来看,“黎泰军夜间因停车问题殴打小区保安”。从时间上来说,事情发生在夜间,黎太军已经下班,不是在履行公务;从事件地点来看,发生地点不是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内,而是停车站;从事件起因来看,黎泰军殴打保安不是履行公务与保安发生冲突,而是因私人问题,即个人停车问题而殴打保安。也就是说,黎殴打保安与他的法官职务没有半点关系,因此法院不应当对其作出停职检查的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组成调查组立案调查,并对黎泰军先行作出停职检查的处理决定,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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