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修改部分前后对比(红字为修改、删除部分)
序号 | 条款 | 修改前内容 | 修改后内容 | 备注 |
1 | 第七条 | 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 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 删除红字部分 |
2 | 第二十三条 | 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 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 删除部分并修改 |
3 | 第二十六条 | 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删除部分并修改 |
4 | 第二十七条 |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 删除第三款 |
5 | 第二十九条 | 第二十九条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
| 整条删除 |
6 | 第三十条 | 第三十条 股东的首次出资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 第二十九条 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 删除部分并修改 |
7 | 第三十三条 | 第三十三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 第三十三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 删除红字部分 |
8 | 第五十九条 | 第五十九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 第五十九条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 删除第一款 |
9 | 第七十七条 | 第七十七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第七十六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删除部分并修改 |
10 | 第八十一条 | 第八十一条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八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删除部分并修改 |
11 | 第八十四条 | 第八十四条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发起人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 第八十三条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发起人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 删除部分并修改 |
12 | 第一百七十八条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 删除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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