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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总结交通事故五宗“最” 提醒司机安全出行

来源:时间:2013-12-03热度:0

 为提升全民交通安全意识,2011年公安部将每年12月2日定为“交通安全日”。在今年“交通安全日”即将到来之际,作为全市首家专门审理交通案件的法庭——海淀法院民六庭经调研,总结出交通事故五宗“最”,借此提醒广大司机朋友,谨慎驾驶,安全出行。

最常见 超速致追尾

案例:小李是一家物流公司的送货员。一天在行经海淀区蓝靛厂路时,刹车不及与成先生驾驶的车辆追尾。经交警认定,小李车速过快撞上前车,应当负事故全部责任。成先生修理车辆共花费1万余元,后将小李及物流公司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事发时小李系为物流公司履行职务行为,故物流公司应当对小李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因车速过快导致追尾是最常见的一类。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上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现实中,可能车速并未超最高时速,但在车辆多、路况差,或夜间行驶以及遇有沙尘、雨雪天气时,未能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此时极易发生追尾事故。因此,驾驶机动车不仅仅要遵守道路最高限速要求,更要在此前提下保持合理车速、车距,以防追尾。

最危险 醉酒后驾驶

案例:去年8月,与朋友聚餐后,王某驾驶摩托车送小丽回家。在圆明园西路与刘某驾驶的车辆相撞,王某当场死亡,小丽送医抢救后不治身亡。经交管部门勘验,事发时王某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20mg/ml,刘某为140mg/ml,均达到醉酒驾驶标准,故认定二人负同等事故责任,小丽无责任。后小丽的父母将刘某、王某的继承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00余万元。法院经审理,认定王某与刘某因醉酒驾车均具有过错,因此判定二人对小丽死亡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饮酒不得驾驶机动车,而“醉酒驾驶”更因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而被纳入刑法规范。在司法实践中,醉驾也的确是交通事故中后果最严重、造成损害最大的一种。

最意外 骤开左车门

案例:李阿姨退休在家,每天骑自行车去菜市场买菜。一日早晨她正常骑行,不料一辆停靠在路边的小轿车左前门突然开启,躲避不及的李阿姨连人带车撞了上去,导致全身多处骨折。后经交警勘查后认定,轿车司机王某开启车门未注意安全,应负全部事故责任。李阿姨住院四十多天,花费十几万元,经协商无果后,将王某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定王某对李阿姨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因此,为避免此类“意外”再次发生,建议乘客从右侧车门下车,而司机务必确保安全后方能下车。

最大意 未放警示牌

案例:章某是河北张家口一家货运公司的司机,经常进京送货拉货。今年1月,章某驾车行驶至海淀区北清路某处时,货车出现故障,章某随后下车检修,但忘记在后方来车方向放置警示标志。由于天色已晚,关某驾驶小轿车行至近处,因刹车不及撞上货车尾部,导致车辆严重损坏、关某六级伤残。法院经审理认定章某、关某对事故造成的损失各承担50%的民事责任,由于事发时章某系为货运公司履行职务,最终判决货运公司对关某的损失承担50%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发生故障或因其他原因,甚至由于已经发生事故需要暂时停放的,要在一定距离外放置警示牌,这是提醒后方来车放缓车速,绕行通过。

最高发 路口急转弯

案例:郭先生家住海淀区上地附近,周末带7岁的女儿外出,在从上地东路转西行的路口被一辆快速转弯的车辆撞倒,导致女儿腕骨骨折,郭先生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后经交警认定,驾车的佟某经过路口未避让行人,应负事故全责。郭先生为女儿治疗以及误工等共计花费6万余元,故将佟某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索赔。法院经审理,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偿,超出交强险范围的由佟某承担。

法官说法:根据法院审理的案件情况来看,交通事故最高发的路段是路口,尤其是没有交通信号灯指示的路口。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返回腾讯网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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