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强制措施期限:
类 型 | 期 限 | 备 注 |
传唤、拘传 | 不超12小时 | |
取保候审期 | 12个月以内 | |
监视居住期 | 6个月以内 | |
拘留后通知被拘留人家属或其单位 (逮捕同) | 24小时内(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除外) | |
讯问被拘留人 | 24小时内 | |
提请批捕期限 (拘留期限) | 3日内,特殊情况下延长1-4日。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可延长至30日 | 3+7 7+7 30+7 |
检查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 留的人决定逮捕的期限 | 10日内,特殊情况下可延长1-4日 | 10 14 |
讯问(法、检对自己决定逮捕的人、公安对经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 | 24小时内 | |
对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报、冻结的存款、汇款,经查明与案件无关,解除扣押、冻结,退还原主或邮电机关的期限 | 3日内 |
类 型 | 期 限 | 备 注 |
一般 | 不超2个月 | 即普通侦查羁押期限为2个月 |
案件复杂 | 上级检批准可延长1个月 | 即复杂案件经批准可达3个月 |
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 省级检批准可再延长2个月 | 即此类案件侦查羁押期限可长达5个月 |
可能判处10年有期以上刑罚的 | 省级检批准可再延长2个月 | 即可能判处10年有期以上刑罚的侦查羁押期限可长达7个月 |
侦查期间发现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 | 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 自发现后的次日起计算 |
嫌疑人身份、住址不明 | 自查清之日起算 |
类 型 | 期 限 | 备 注 |
检察院批准捕期限 | 7日内 | |
审查起诉期限 | 一般1个月内,重大、复杂的可延长15日 | 自接到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的次日起算。即审查起诉期限一般为1个半月 |
公安补充侦查期限、次数 | 1个月内、2次 | |
开庭时提出补充侦查建议后,检察院进行补充侦查的期限 | 1个月以内侦查完毕 |
类 型 | 期 限 | 备 注 |
法院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的期限 | 开庭10日前 | 正式开庭的前1日起算 |
法院通知辩护人、传唤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送达传票和通知书时间 | 开庭3日前 | (同上) |
审理期限(公诉案件) | 一般2个月内宣判,至迟不超3个月 | 2/3→6个月; 补充侦查完毕、改变管辖后重新计算审限; 自诉案件被告人未被羁押的最长6个月内审结,羁押的同公诉案件。 |
可能判处死刑或附带民事,以及有刑诉法156条交通不便取证困难等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法院批准可延长3个月 | ||
简易程序案件审限 | 20日内审结;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3年,可延长至一个半月 | 即最长不超一个半月 |
上诉、抗诉案件审限 | 2个月内审结;可能判处死刑或附带民事,以及有刑诉法156条交通不便取证困难等情形之一的,经省高院批准可延长至4个月;情况特殊还须延长的报最高法批准 | |
法院执行死刑命令的期限 | 7日以内 | 接到最高法死刑执行命令的次日起算 |
按审判监督程序重新 审理的审限 | 3个月内审结,最长不超6个月 | 自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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